基建撥款計畫

基建撥款計畫是指國家財政將國民經濟計畫中規定的基本建設投資,通過建設銀行和基本建設財務計畫分次、逐漸地無償撥付給建設單位使用的一種投資計畫。我國從建國後到1984年,財政用於基本建設的投資,一直是採用無償撥款方式,對社會主義建設起了應有的作用。從1985年1月1日起,凡是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全部改由建設銀行貸款。

經過實踐,從1986年起,又對部分項目恢復了撥款方式,包括: 國防科研項目、 各級各類學校的建設項目、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方所屬醫院、救護中心、衛生檢疫站的建設項目、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省轄市所屬沒有直接收益的科研建設項目; 國家行政機關辦公樓及其機關所屬職工宿舍、食堂、幼稚園、託兒所和培訓中心的建設以及由國家財政撥款,且沒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 國家儲備局的倉庫建設; 防洪、排澇工程、市政工程、國防邊防公路和邊境縣以下郵電通訊工程;不實行收費辦法的公路和獨立公路大橋建設;其他非經濟部門所屬非營業性的、無還款能力的項目。這些項目的投資雖系無償的,但仍然要堅持按程式撥款、按計畫撥款、按支出預算撥款和按工程進度撥款的原則,努力提高投資經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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