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口岸

地方口岸,也稱地方對外開放口岸,即二類口岸。我國地方政府與鄰國地方政府或地區當局按雙方協定或歷史習慣而開放的口岸,包括孔道、通道、關口、港口、渡口等。我國地方口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或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建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名義對外公布。其目的是為了便利兩國(地區)邊境居民和有關人員探親訪友、耕作、互市、經商、求醫、朝聖以及開展邊境貿易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地方口岸
  • 別名:二類口岸
  • 地理位置:孔道、通道、關口、港口、渡口等
  • 簡稱:地方對外開放口岸
基本簡介,暫行規定,

基本簡介

地方口岸,也稱地方對外開放口岸,即二類口岸。我國地方政府與鄰國地方政府或地區當局按雙方協定或歷史習慣而開放的口岸,包括孔道、通道、關口、港口、渡口等。我國地方口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或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建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名義對外公布。其目的是為了便利兩國(地區)邊境居民和有關人員探親訪友、耕作、互市、經商、求醫、朝聖以及開展邊境貿易等。
地方口岸與國家口岸相比,其主要特點是:第一,口岸的開設通常由兩國地方政府按照雙方的協定確定。第二,通行的人員通常只限於雙方邊境地區的居民和邊境地區地方政府間的公務人員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第三國人員未經特殊許可不得通行。沿海的地方口岸只對國內船舶和港澳台小型船舶開放,外國籍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或停靠。第三,過境活動主要是邊民探親訪友、互市和地方政府間的邊境貿易及處理邊境事務。活動的範圍僅限於邊境地區,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內地。第四,機構設定以邊防為主,其他檢查、檢驗機構根據需要設定或臨時做出或由邊防部門代行其職能。口岸邊防機構通常既擔負入出境檢查任務,又擔負反內潛外逃等項邊境管理任務,有的還擔負國界巡邏警戒任務。第五,出入境手續簡便。邊民、公務人員過境一般持雙方達成的有關通行證件,證件的簽發和檢查比較簡便。
地方口岸的出入境檢查工作,主要是依照國家有關出入境和邊防檢查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規定及與鄰國簽訂的有關協定,按照"從嚴管理,維護主權,照顧習慣,方便往來,堅持制度,區別對待,內緊外松,保證安全"的原則,從邊境地區人員過境往來的實際出發,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及其行李物品實施檢查。
地方口岸不僅是雙方邊民和邊境地區公務人員過境的主要通道,也是我邊境地區同鄰國地方間進行邊境貿易的主要通道。做好地方口岸的入出境管理工作,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維護邊境地區的秩序與穩定,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力度的加大和與鄰國關係的發展變化,地方口岸的開設逐年增多,經地方口岸出入境的人員日益增多。因此,必須重視地方口岸的建設,建立比較完整的檢查設施,提高檢查人員的素質,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規定,使地方口岸的入出境檢查工作逐漸走向正規化、規範化。

暫行規定

地方口岸管理機構職責範圍暫行規定
為了搞好口岸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口岸工作領導的通知》精神,現對地方口岸管理委員會、口岸辦公室的職責範圍作如下規定:
一、地方口岸管理委員會、口岸辦公室是口岸所在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口岸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協調處理本地區的海、陸、空口岸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並根據本地區口岸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三、主持平衡所管轄口岸的外貿運輸計畫,檢查和貫徹執行經中央平衡下達的運輸計畫,並加強預報、預測工作。
四、組織口岸的集疏運工作。組織有關方面簽訂經濟協定。組織路、港、貿的協作配合,加強車、船、貨的銜接,加速車船周轉和貨物集散,保證口岸暢通。
五、督促檢查口岸檢查檢驗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和規定,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貨物和行李物品進行監督管理以及檢查、檢驗、檢疫等工作。
六、負責協調處理口岸各單位(包括外貿運輸、船貨代理、裝卸理貨、倉儲轉運、檢查檢驗、公證鑑定、對外索賠、供應服務、接待宣傳等有關單位)之間的矛盾,具有仲裁職能。協調處理口岸各單位矛盾時,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一)凡屬國務院幾個部門聯合下達的規定,應共同貫徹執行。對於未徵得原聯合下達部門同意,單方改變規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機構有權不予執行。
(二)因國務院各主管部門之間的規章制度不一致而造成的爭議,地方口岸管理機構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解決。
(三)地方口岸管理機構對於在工作中發生的涉外問題,必須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屬於口岸各單位不能自行決定的一般的涉外問題,應請示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屬於重大的涉外問題,應連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單位的意見一起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研究處理。對時間非常緊急的重大涉外問題,可以直接請示國務院主管部門並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單位。
(四)口岸各單位在工作中有認識不一致的問題,應遵循國家有關規定,首先協商解決對外問題。如不能協商一致,由地方口岸管理機構或由地方口岸管理機構請示當地人民政府做出決定。
(五)屬於協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糾紛,當地口岸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協調,遇有緊急情況有權做出仲裁。
口岸各有關單位對於地方口岸管理機構按上述原則做出的決定,必須執行。
七、負責組織口岸各單位對職工進行涉外政策、紀律和加強治安的宣傳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口岸重大涉外問題和嚴重違反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
八、檢查督促本地區的口岸規劃、建設和技術改造配套工作的組織實施,並促使其同步進行。
九、按國家關於口岸開放的各項政策和規定,負責一、二類口岸開放或關閉的審查、報批工作,並負責組織落實有關具體事宜。
十、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口岸工做出現的重大矛盾和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
十一、承辦上級領導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本規定適用於一類口岸所在省、市的口岸管理委員會或口岸辦公室。二類口岸管理機構的職責範圍,可根據當地口岸的具體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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