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官之等

土官之等,官制名。即土官之等級。清制,於少數民族聚居之邊遠地區,置土官治理之。土官有文職武職的分別,其文職土官分為土府土廳、土州、土縣三級,每級之內的土官又分若干等,作為土官支庶降授之等級。

土府廳有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土經歷、土知事六等。其中土推官舊有貴州鎮遠府土推官一人, 乾隆四十九年(1784),因其不管理土民村寨,遂改為正七品土官;土經歷舊有雲南開化府土經歷一人, 嘉慶二年(1797)因其不管理土民村寨,遂改為正八品土官。此后土官已無土推官及土經歷二項, 但存其等級,以為土府廳支庶降授之階。土州有土知州、土州同、土州判、土吏目四等,土縣有土知縣、土縣丞、土主簿、土典史四等。另有土巡檢、土驛丞為土官支庶降授所不及,故不列於等。其土武官分為武土司及土武弁, 武土司之等級分為指揮司、指揮同知、指揮僉事、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千戶、副千戶、百戶、副百戶、百長、長官司長官、長官司副長官等;土武弁則有土游擊、土都司、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土外委六等。凡列入等級之土武官,均統領土兵,管理村寨。少數無土兵可領、無村寨可管之土武官,屬於有銜無職權,僅僅世襲雲騎尉、千總、把總品銜或改授六品、七品武土官者,均不入武官等級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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