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2003年10月8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發〔2003〕363號印發《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土地開發整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土地開發整理目的、任務和內容,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與計畫,土地開發整理總體要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土地開發整理投入與支出管理,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土地開發整理科技、標準化與信息化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組織領導與隊伍建設9部分3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2003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 編號:國土資發〔2003〕363號
通知,意見,

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3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已經國土資源部第十六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地在貫徹落實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部。
國土資源部
二○○三年十月八日

意見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近年來,土地開發整理取得重大進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級政府的重視和廣大農民的歡迎。為進一步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促進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總結以往工作成效和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土地開發整理面臨的新形勢,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如下:
一、土地開發整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土地開發整理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落實保護資源基本國策和“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立足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通過科學規劃、規範項目管理、加大投融資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進標準化、信息化和隊伍建設,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管理機制,全面提高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為實現耕地保護目標,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貢獻。
(二)土地開發整理基本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堅持內涵挖潛與外延開發相結合,以土地整理和復墾為重點;堅持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堅持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實現數量、質量和生態管護相統一;堅持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土地開發整理目的、任務和內容
(三)土地開發整理目的。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資源的適宜性,增加農用地面積,重點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農用地質量,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改善農業生產和農村人居條件,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
(四)土地開發整理任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土石流、風沙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對灘涂、鹽鹼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五)土地開發整理內容。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歸併零散地塊,修築梯田,整治養殖水面,規整農村居民點用地;建設道路、機井、溝渠、護坡、防護林等農田和農業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鹽鹼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復植被;界定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等。
三、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與計畫
(六)建立健全土地開發整理規劃體系。按照土地開發整理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的和任務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編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逐步建立國家、省(區、市)、市(地、州)、縣(市)四級目標明確、布局合理、重點突出、措施得力、相互銜接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體系,指導土地開發整理活動。
(七)土地開發整理活動必須符合規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審查、規劃設計、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都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
(八)土地開發整理活動要納入計畫管理。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畫要與可用資金相匹配,合理確定年度任務;要制定有效措施,強化計畫的指導性和權威性,保證計畫任務的完成。
(九)加強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在切實查清土地後備資源的類型、數量、質量、分布和權屬的基礎上,分析研究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的可行性及其對生態環境產生的影響,提出合理開發利用措施,為編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打下堅實基礎。
四、土地開發整理總體要求
(十)土地開發整理要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協調統一。嚴格控制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編制和項目確定都要經過科學論證,凡開發荒山、荒地、荒灘,都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生態退耕地區,要加大平壩區、川地等的基本農田土地整理力度,對具備修建梯田條件的緩坡耕地進行“坡改梯”改造;水資源不足、土地風蝕沙化嚴重的地區,要堅持“以水定地”,以農田整理為重點,努力完善防護林網,增加節水設施,提高土地產出效益,保護生態環境。
(十一)土地開發整理要與農業生產結構調整有機結合。開發整理土地的用途應根據土地適應性和農業生產需要合理確定,最大限度發揮土地效益。凡閒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壞的土地,按項目規劃設計,開發整理復墾成園地,並經項目驗收,認定具備耕作條件的,視作補充耕地,在土地變更調查時按可調整園地統計。在非農建設必須占用時,除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外,仍須按照耕地占補平衡要求實行“占一補一”。
(十二)加大工礦廢棄土地復墾力度。嚴格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督促責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復墾義務;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復墾費收繳力度,增加土地復墾的資金來源;積極開展土地復墾,促進工礦城市最佳化經濟結構和擴大就業。
(十三)堅持鼓勵土地整理和復墾的有關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運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標折抵政策,開展農地整理;運用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政策,整理農村廢棄建設用地;運用復墾土地置換政策,復墾歷史遺留的工礦廢棄地;運用各項優惠政策,治理自然災害損毀土地。
(十四)切實加強土地開發整理質量管理。要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工程施工、驗收等各環節把好質量關,特別要加強用於補充建設占用耕地的項目質量管理,強化驗收工作,確保補充耕地質量與建設占用耕地質量相當。
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
(十五)土地開發整理實行項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資、用地單位和個人履行耕地占補平衡土地復墾義務、以及社會投資從事土地開發整理活動,都應按項目進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資、分類管理、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機制。
(十六)搞好項目儲備庫建設。各省(區、市)、市(地、州)、縣(市)都應依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計畫和項目管理有關要求,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有組織、有計畫地建立滾動、分級、分類的項目儲備庫,以滿足實施土地開發整理的需要。
(十七)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可行性研究與規劃設計審查、項目實施和驗收;實行專家論證、項目法人、招投標、監理、公告和契約等制度;對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的單位,按有關規定逐步推行從業條件和資質管理。
(十八)加強單位和個人投資項目管理。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履行耕地占補平衡土地復墾義務自行實施的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可行性研究與規劃設計審查和項目驗收
國土資源部門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組織實施的項目,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十九)加強社會投資項目管理。社會投資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可行性研究與規劃設計審查和項目驗收。
農村集體組織或農民個人投資進行土地開發整理活動,規模較大、具備按項目管理條件的,按前款社會投資項目的要求進行管理。規模較小、不具備按項目管理條件的,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制訂有關辦法,逐步納入規範化管理軌道。
六、土地開發整理投入與支出管理
(二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按照國家加大對農業投入的總體要求,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增加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投入。要切實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做到依法足額收取,專款專用;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保證資金髮揮應有的效益。
(二十一)積極建立多元投融資渠道。運用各種優惠政策,吸引單位和個人資金;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和利用外資;鼓勵通過合資、合作,吸引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入,廣泛吸納資金,逐步形成土地開發整理多元投融資渠道。
(二十二)用好管好政府投資。政府投資優先用於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優先用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整理和復墾項目;優先用於糧食主產區的項目。
(二十三)強化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按規定的編制辦法、程式和時限,組織項目投資估算、概(預)算的編制、審核、報送;建立和完善項目預算專家評審制度,硬化項目預算的約束機制;項目預算一經下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
(二十四)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支出範圍和標準開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項目資金。實行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批覆的項目預算、施工契約和工程進度撥付項目資金;建立、健全項目會計核算制度內部稽核制度,對項目資金實行全過程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嚴格項目資金竣工決算,規範項目的業績考評和追蹤問效。
七、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
(二十五)土地開發整理前,搞好權屬核實工作。要依據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有關資料,對所涉及土地的權屬、界限、地類、面積進行核實,並落實到土地利用現狀圖上。
(二十六)尊重土地權利人意願,編制和落實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土地開發整理前,土地權屬調整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簽訂協定。項目建設完成後,應按照調整方案和協定,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
(二十七)土地權屬調整應有利於維護農民權益。土地權屬調整,不應影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保證農民承包土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有利於農業生產經營,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切身利益。政府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其新增加的集體所有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耕地,應優先安排本集體農民使用,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土地開發整理科技、標準化與信息化建設
(二十八)努力實現土地開發整理科學化。積極開展土地開發整理有關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工程技術研究;強化科技創新成果在土地開發整理實際工作中的推廣套用,逐步形成土地開發整理科技支撐體系。
(二十九)加強土地開發整理標準化建設。從土地開發整理實際出發,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結合、有計畫、分步驟的要求,大力推進土地資源調查評價、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預算定額、效益評價等標準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技術、經濟和管理的標準化體系。
(三十)積極開展土地開發整理信息化建設。按照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的要求,逐步建立土地開發整理信息系統,實現土地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規劃、項目管理的數位化、信息化。當前,重點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料庫,儘快實現項目申報、審查的數位化、信息化。
九、土地開發整理組織領導與隊伍建設
(三十一)發揮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職能和有關部門作用。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行政,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各項工作;同時要重視協調與有關部門及其他方面的關係,爭取支持和配合,保證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十二)注重建立土地開發整理專業技術隊伍。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培養科技、工程、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建立土地、農業、林業、水利等各類專業人員合理搭配的專業技術隊伍;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發揮專業技術特長或成立專門機構,參與土地開發整理科學研究、技術論證、工程建設等工作;學習國外土地開發整理先進經驗和技術,不斷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
(三十三)加強業務人員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國土資源部門要把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與技術培訓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搞好規劃,落實計畫,層層培訓,儘快培養出一批品德優良、基礎厚實、知識廣博、專業精深的管理骨幹和技術人才,不斷適應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需要。
(三十四)加強廉政建設,嚴肅有關紀律。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及資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設規定》和有關廉政建設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注重從源頭上防治不正之風;依法行政,按章辦事,不弄虛作假,不以權謀私,不徇私舞弊;加強監督,嚴格執法,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的行為,或由於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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