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質量

耕地質量

指耕地的質量內容包括耕地用於一定的農作物栽培時,耕地對農作物的適宜性、生物生產力的大小(耕地地力)、耕地利用後經濟效益的多少和耕地環境是否被污染四個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耕地質量
  • 實施部門:國土資源部
  • 等級劃分:優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
  • 依據法律:《土地管理法》
基本介紹,等級劃分,中國現狀,評定與結果,認識與管理,

基本介紹

耕地對農作物的適宜性是指耕地適宜的農作物種類和適宜程度高低;
耕地地力是指耕地用於農作物栽培使用時,在一定時期內單位面積耕地的物質生產力水平(公斤/公頃);
經濟效益是指耕地的物質生產量進行市場交換後所產生的收益(元/畝);
從環境角度所談的耕地質量,是指耕地是否被污染物污染以及被污染的程度。
由於耕地適宜性和生物生產力大小的涵義是相同的,經濟效益是以生物生產力為基礎的,因此,耕地質量可概括為耕地物質生產力大小與耕地環境好壞兩方面的總和。

等級劃分

通過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與評定工作,中國全國耕地評定為15個質量等別,1等耕地質量最好,15等最差。
將全國耕地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劃分為優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 。

中國現狀

根據國土資源部2009年12月24日發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份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與評定成果《中國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與評定》顯示 ,中國耕地質量等別總體偏低。
調查顯示,全國耕地質量平均等別為9.80等,等別總體偏低。優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面積占全國耕地評定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為2.67%、29.98%、50.64%、16.71%。全國耕地低於平均等別的10至15等地占調查與評定總面積的57%以上;全國生產能力大於1000公斤/畝的耕地僅占6.09%。中國耕地質量總體明顯偏低。
從全國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與評定劃分的12個國家一級標準耕作制度區來看,耕地質量等別總體最優的前三位是長江中下游區、華南區、江南區;總體最差的後三位是黃土高原區、青藏高原區和內蒙古高原及長城沿線區。
從優、高、中、低等地在全國的分布來看,優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廣東、湖南等3個省;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蘇、山東、江西、浙江等5個省;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龍江、吉林、遼寧、新疆、四川、山西等6個省(區);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內蒙古、甘肅、貴州、陝西等4個省(區)。
2012年8月,國土資源部公告說:如今,我國優等、高等級耕地不足耕地總量的三分之一,而且部分地區耕地質量有下滑趨勢。國土部表示,我國將在2015年建成全國耕地監測網路體系,如發現因人為過失導致耕地質量下降的,將對地方政府追責。

評定與結果

農村耕地質量評定狀況與結果
西部地區。全區耕地評定總面積為5001.1萬公頃(75016萬畝),質量等別從3等到15等,平均質量等別為11.35等,以9等到14等為主,占全區評定總面積的75.2%。
東北地區。全區耕地評定總面積為2797.2萬公頃(41958萬畝),質量等別從6等到14等,平均質量等別為11.23等,以10等到12等為主,占全區評定總面積的78.2%。
中部地區。全區耕地評定總面積為3073.3萬公頃(46099萬畝),質量等別從1等到15等,平均質量等別為8.00等,以5等到10等為主,占全區評定總面積的72.8%。
東部地區。全區耕地評定總面積為2635.7萬公頃(39536萬畝),質量等別從1等到15等,平均質量等別為8.29等,以6等到10等為主,占全區評定總面積的74.0%。

認識與管理

古今中外,質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加強質量管理是回歸土地管理本質內容的客觀要求。其中,加強耕地質量的管理,對於提高耕地產能、保障糧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歷史上徵收賦稅,也是要區分耕地質量的。如《禹貢》記載,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賦惟上上錯”,兗州“厥田惟中下,厥賦貞”,即冀州的土地是白壤,賦稅是第一等,兗州的田地是第六等,賦稅是第九等。當前,耕地利用中也存在以面積折算質量的現象,貴州省六盤水市採用“丈量畝”與“習慣畝”折算,質量差的耕地折算比例大,質量好的耕地折算比例小。比如,分類為灌溉水田、菜地的,其折算比例為1:1;望天水田、上等旱地,折算比例為2:1~3:1;一般旱地(坡度15°以上),折算比例為3:1~10:1,這也充分反映了質量差的土地必須以較大的面積才能與質量好的土地對等。由此可見,質量是內在於土地的本質屬性,質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
綜合考慮耕地質量要素,應包括以下四方面要素:地表要素,這是質量基礎,包括土層厚度、土壤質地、土壤養分構成與含量,乃至地質地貌條件等;氣候要素是指構成土地質量的光、溫、水等天然要素,受所處緯度和地形、地貌條件決定;工程要素、包括光、溫、用水等保障設施,以及供排水渠道、道路交通狀況等;生態要素,指無污染、高品質的要求。
加強耕地質量管理,關鍵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國現行法律中對耕地質量管理已有相關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明確了開展土地質量調查和評定土地質量等級的規定,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提出了補充耕地質量應與占用耕地質量相當的規定,第四十一條明確了通過農村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質量的要求。這些規定為開展耕地質量管理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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