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制,國外亦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日本、美國、加拿大等國)、“土地規劃許可制”(英國)、“建設開發許可制”(法國、韓國等)。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環境的協調,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域,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由一系列的具體制度和規範組成。土地按用途分類是實行用途管制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用途管制的依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預先進行審批是關鍵;而保護農用地則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核心是切實保護耕地,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防止耕地的破壞、閒置和荒蕪,開發未利用地、進行土地的整理和復墾;強化土地執法監督,嚴肅法律責任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用途管制
- 職能: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詞目釋義
土地用途管制的內容包括:土地按用途進行合理分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土地登記註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變更實行審批、對不按照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為進行處罰等。
制度特點
主要內容
這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土地的自然屬性及土地的利用狀況,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可分為耕地、林地、牧草地和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可分為城鄉居民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編制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作出長遠的計畫和安排。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為土地利用、農用地轉用審批提供依據。
嚴格按用途審批用地
各種建設項目使用土地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審批用地,要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用地。要嚴把用地審批權關。
對違反規劃用地的行為要嚴厲處罰
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給予嚴厲處罰,以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