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稅。以開徵範圍內的土地為課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使用稅
  • 外文名:Land use tax
  • 別名城鎮土地使用稅
  • 徵收機關:地方稅務機關
  • 徵收對象:土地使用人
徵稅對象,徵收標準,稅額計算,減免規定,稅收作用,相關法律,補充說明,

徵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開徵範圍內的土地為課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淨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占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後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5760/12=480(元)(即:(600000×0.8×0.012)/12)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3300/12=275(元)(即:(300×2+60×15×3)/12)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稅金及附加 15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 275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750

減免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分布圖土地使用稅分布圖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征土地使用稅。

稅收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相關法律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需求逐漸增加,土地價值不斷攀升,1988年規定的稅額標準就明顯偏低。此外,僅對內資納稅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也不符合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原則。
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
條例。
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土地的等級劃分,按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補充說明

對於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徵收與管理方面來說存在著很多的相同地方,然而也有一定的區別,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有哪些不同?
他們的共同點符合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國務院發布的這方面的管理條例來看,這兩個稅款都是由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徵收,徵收的稅額要從規定量的徵收稅額中進行相應的規定,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說,主要包含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然而,這兩個稅目也有一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了定義的不同,徵收範圍不同、納稅人不同、計稅依據不同、單位稅額不同、特點不同這幾個方面。如果從徵收範圍來看,主要的不同體現在耕地占用稅是以全國的範圍內進行的,所以在改變了耕地用途的情況下,必須要徵收的一項稅目,耕地占用稅都是一次性的進行徵收,徵收過以後就不再進行徵收。相對土地使用稅來說,這是城市、縣城或是經過建設的鎮以及工礦區範圍內進行徵收,這種稅目是使用土地行為的一種稅費。土地使用稅可以按年來進行計算,還可以分期進行交納。新的土地使用稅在徵用的過程中,是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才開始進行繳納的一種稅費,主要是因為占用了耕地必須要繳納的占用稅。如果是非耕地的徵用費,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批准,從批准之日起的次月來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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