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是指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之後,達成書面協定,自願將他們之間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的爭議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Award)。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通過仲裁解決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是當前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方式。
因為,它較一般的友好協商易於解決問題,裁決對雙方的約束力也較大;仲裁比司法訴訟有較大的靈活性。仲裁員多由國際貿易和法律專家擔任,解決爭端比法院快,仲裁費用也較低,裁決的結果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執行,雙方解決爭議的感情和氣氛比較好,有利於未來業務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 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 屬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 優點:程式簡便、結案較快等
司法訴訟
仲裁的原因
仲裁的優勢
仲裁的優勢在於其程式簡便、結案較快、費用開支較少,能獨立、公正和迅速地解決爭議,給予當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權。它還具有靈活性、保密性、終局性和裁決易於得到執行等優點,從而為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並採用。
我國的規定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於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0年五次修訂了它的仲裁規則。2000年修訂的仲裁規則自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中國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還可以對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進行修改和補充。
仲裁委員會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89年和1990年設立了深圳分會和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深圳分會和上海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
經過四十餘年的不懈努力,開拓進取,勵精圖治,仲裁委員會以其獨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聲譽,現已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仲裁委員會的受案量近幾年來已躍居世界第一位,案件當事人涉及除中國之外的45個國家和地區,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得到了國內外的一致確認,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4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