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

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
  • 類別:國際機構
  • 領域:利益糾紛
  • 簡介: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
內容簡介,前言,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著重詳細地介紹了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情況,在說明一般程式的同時,還對國際商事仲裁司法監督涉及的問題以及在理論上的紛爭進行深入的研究。無論理論研究還是實際套用,本書的價值都是不可乎視的。

前言

自有人類社會以來,由於利益的衝突,各種矛盾、糾紛、爭議、爭端時有發生。為了解決社會上不可避免的各種矛盾、糾紛、爭議、爭端,人們發明了許多方法,比如神明裁判、協商、談判、調停、斡旋、仲裁和司法訴訟等。由於司法訴訟以國家強權為後盾,輔以相對來說
較為完備的組織和程式,具有其他方法所不具有的權威性,故這種方法成為最具權威、最為嚴重和最為正統的爭議解決方法。當然,司法訴訟這種爭議解決方法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取代其他爭議解決的。目前的趨勢是,爭議解決方法向多樣化方向發展,而非司法訴訟的爭議解決方法越來越多,越來越受到重視。現在,人們習慣把非司法訴訟的爭議解決方法叫做ADR,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縮寫,直譯為"替代爭議解決方法。"而在運用替代爭議解決方法的實踐中,最受到重視、最有效用、最制度化並被廣泛使用的方法是仲裁。
在國際商事交往中,同樣難免有這樣或那樣的爭議發生。當有爭議發生時,通常,當事人首先會通過自己協商和談判而尋求和解。不然,再就是在第三者調解下解決爭議。在和解與調解均不奏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只得通過仲裁或司法訴訟來解決爭議。
通過仲裁這種方法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一般稱之為國際商事仲裁。由於國際商事仲裁具有當事人自治,仲裁員獨立、中立和專業化,程式較為靈活,時間較為快捷,費用較為經濟以及司法適當支持等待性,所以,這種爭議解決方法有不少其他爭議解決方法所不具有的優勢。因此,國際商事交易的當事人在締結契約或在爭議發生後尋求第三者參與的爭議解決方法時,常常選擇仲裁,較少訴諸司法或其他第三者參與的爭議解決方法。實踐證明,國際商事仲裁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方法,已被廣泛用於解決國際商事交往中的各種爭議。
仲裁是一個古老的制度,早在古希臘以及中世紀時歐洲國家就用過仲裁這種爭議解決方法。從18世紀末到19世紀,仲裁方法開始在國際上廣泛採用。
本世紀以來,國際商事仲裁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隨著國際商事交往的日益頻繁以及國際商事活動向深度和廣度發展,提交仲裁解決的國際商事爭議事項的範圍逐漸擴大,並已十分廣泛。其次,各國紛紛建立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跨國性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由臨時仲裁向常設仲裁機構仲裁發展,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已成為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主要形式。其三,許多國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國內仲裁法來規範國際商事仲裁,要求在進行國際商事仲裁時遵守法律規定,並賦予法院在一定程式上支持和監督仲裁的權力,以弱強仲裁的法律效力,這表明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性正在逐步增強。最後,隨著關於仲裁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性規則逐漸增多,最後,隨著關於仲裁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性規則逐漸增多,各國關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日益趨同,以及各國常設仲裁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更加密切,國際商事仲裁日趨國際化和統一化。
中國的國際商事仲裁實踐始於本世紀50年代。根據當時中央人民政府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56年和1959年正式成立。前者曾於1980年改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到1988年,兩者又同時分別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四十多年來,這兩個委員會仲裁了大量的國際商事案件,數度修改其仲裁規則,不斷完善其仲裁體制,為中國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積累和豐富的經驗。1986年12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國加入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這標誌著中國在國際商事仲裁方面開始走上國際化和統一化的道路。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不僅對一般仲裁制度作了規定,而且對涉外仲裁作了特別規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中國涉外仲裁法制,成為中國涉外仲裁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不過,應該看到,中國現行涉外仲裁法制同其已經確立的國際化和現代化目標尚有一定的距離,在理論和實踐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作為仲裁機構,雖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1990年後的受案數量在世界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中名列前茅,但其對國際商事仲裁理論實踐的影響並不太大。在國外的國際商事仲裁文獻中,提及中國涉外仲裁立法和實踐的亦不太多。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對國際商事仲裁的理論研究和對國際商事仲裁的實踐總結不夠,有鑒於此,我們組織出版這套國際商事仲裁專題研究叢書,以期推動中國法學界和仲裁界對國際商事仲裁理論和實踐的深入研究,並提升中國對國際商事仲裁問題的理論研究水平。
本叢書的作者已先後獲得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而叢書收入的各專著都是在其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增刪整理而成的。這些專著對國際商商事仲裁問題沒有泛泛而論,而是就國際商事仲裁的具體專題,比如國際商事仲裁的管轄權、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以及國際商事仲裁與法院的關係等,進行深入的比較研究。它們均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學術價值,在我國實屬創造性的開拓性的研究成果。我們相信,這套叢書的出版,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式上提高我國在國際商事仲裁研究方面的理論水平,而且對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實踐也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

目錄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程式的存廢問題
第三節 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事由
第四節 撤銷程式的程式性規定
第五節 已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六節 重新仲裁
第七節 人民法院在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涉外仲裁裁決和外國仲裁裁決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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