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

為防備海洋油污事故和在發生海洋油污事故時採取有效應急措施和國際合作而制定的公約,1990年11月30日訂於倫敦,1995年5月13日生效。中國於1998年3月30日加入,1998年6月30日對中國生效。公約要求締約國的海洋船舶、近海裝置、海港和油裝卸設施備有油污應急計畫,規定了當事國在發生或可能發生排油的事件時向沿海國報告的程式和有關國家在收到報告後的行動,要求締約國建立國家的和區域的油污防備和反應系統。其附屬檔案對援助費用的償還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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