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通知實施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等級評審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貫徹實施好《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資委通知實施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等級評審辦法
  • 發文單位:國資委
  • 發布日期:2009-3-16
  • 執行日期:2009-3-16
文號,內容,

文號

國資發法規[2009]37號

內容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貫徹實施好《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許可權和評審委員會的組建
(一)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中央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評審工作。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本地區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和助理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評審工作,並根據需要,可以組建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
(二)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應當組建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本企業一級、二級、三級和助理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評審工作。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可委託國務院國資委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也可委託企業所在地省級國資委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
(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一般由9-11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評審委員會應當包括法律、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其中法律方面的專家人數占評審委員會人員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1/2.
評審委員會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總法律顧問或主管法律事務工作的負責人。
2.取得教授或研究員職稱5年以上。
3.取得合伙人資格10年以上的律師
4.各級國資委從事法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正處級以上負責人。
(四)經系統外單位委託,省級國資委評審委員會可以接受系統外單位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二、關於評審工作的備案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的申領
(一)中央企業、省級國資委應當及時將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情況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1.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和評審工作總體情況。
2.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備案表(附屬檔案1)。
3.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備案表(附屬檔案2)。
4、中央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人員備案表(附屬檔案3)。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電子文檔)。
(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印製。各中央企業、省級國資委在將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情況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的同時,向國務院國資委申請領取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證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關於領取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的申請檔案。
2.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申領表(附屬檔案4)。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電子文檔)。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時間由各中央企業、省級國資委自行掌握。
(二)被評審為企業一級、二級、三級和助理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企業法律顧問,經企業聘任後,按照《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待遇。
(三)企業法律顧問離開所在企業到新的國有企業工作的,原評審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經新單位審核同意後仍然有效。
附屬檔案:1.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備案表
2.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備案表
3.中央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人員備案表
4.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申領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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