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農業企業貸款

國營農業企業貸款是我國農業銀行對國營農業企業貸款的總稱。貸款對象包括: 農墾、農業、林業、水產、畜牧、水利、僑務、勞改等系統的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良種場、種畜場,以及獨立核算的工商供銷企業和農、林、牧、漁工商聯合企業等。貸款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具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帳戶,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動資金。貸款一般用於解決國營農業企業流動資金和設備資金的需要。

目前,貸款種類有:(1) 國營農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這種貸款又分為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和超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前者銀行根據企業核資核貸後確定的數額掌握髮放,一般在企業購買原材料時發放貸款,實現銷售收入後歸還本息,在計畫範圍內,有放有收,周轉使用。後者為臨時性貸款,當年借,當年還,原則上不許跨年度使用。(2) 投資性貸款。它是從每年新增加的流動資金計畫中劃出一部分 (約15—20%),專門用於解決國營農業企業進行開發性生產。如發展造林、養魚等的投資需要。貸款期限為2—5年,按借款人受益情況,確定分年還款計畫。(3) 技術改造貸款。它是納入國民經濟綜合發展計畫的專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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