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農業貸款

集體農業貸款是我國農業銀行和其他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單位發放貸款的總稱。主要包括: (1) 集體農業生產費用貸款。解決購買化肥、農藥、種子、飼料、原材料及與生產相關的費用的資金需要,貸款期限為一年。(2) 集體農業設備貸款。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的需要。用於購買機器設備、水利設施及簡易設備等,貸款期限為1—3年。(3) 集體農業開發性貸款。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荒發展種植業、養殖業的生產建設投資的需要,貸款期限不超過15年。

取得上述貸款應具備的條件是: 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產品符合社會需要,經濟效益好; 實行獨立核算,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 (約為30—50%); 有具備償還能力、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單位或個人擔保。經濟體制改革以前,集體農業貸款的對象主要是公社、生產隊。目前,貸款對象則指農村的專業隊、專業組、各種經濟聯合體,以及鄉辦村辦的漁場、牧場等。銀行發放集體農業貸款應本著“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的方針,堅持“確有物資,物資適用,講求效益”的貸款原則,在促進集體農業發展商品生產和流通的同時,保證貸款按期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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