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農場法

調整國營農場內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用以明確國營農場的性質、任務及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並據以正確調整和處理國營農場同其他法人、個人以及其內部各個方面的關係,確保國營農場事業順利、健康地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農場法
  • 提出者:《國營農場工作條例(試行草案)》
  • 提出時間:1961年
  • 套用學科:法律
正文
國營農場是國家經營的農業企業,生產資料屬於全民所有。有國營農場的國家,有的頒布了相應的法規,有的雖未專門制訂相應的法規,但將有關國營農場的法律條款分列在其他法律規範之內。蘇聯國營農場數量較多,在1975年頒布了《國營農場示範條例》。羅馬尼亞、南斯拉夫和東歐其他國家,則是在有關的法規中(如“土地法”、“農工商綜合體章程”等)列入了有關國營農場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以解放軍轉業官兵為骨幹,吸收大量農村和城鎮知識青年,在西北、東北、華南邊疆以及沿海和內地,利用國有荒地、荒山、灘涂,開墾和建立國營農場。經過30多年,已建成一批具有相當規模的商品糧食、經濟作物、城市副食品以及外貿出口商品的生產基地,向國家提供了大量油料、食糖、肉類、皮毛茶葉、水果、人參鹿茸,以及劍麻、油棕、咖啡等熱帶經濟作物,對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豐富市場供應起了很大作用,對集體農業生產起了示範作用。
為了適應農墾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中國從1961年起著手草擬《國營農場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78年,國務院主管部門參照這個條例試行草案重新草擬國營農場經濟法規,後又依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進行修改和充實。
中國的國營農場法規,規定國營農場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農業經濟組織,規定了它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的示範作用,它們的領導體制,農場職工的待遇,以及在國營農場範圍內是否允許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個體經濟存在等。法規對於國營農場的開辦和擴建,規定了具體的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式,要求做好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設規劃,注意保護自然資源,重視保持生態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和風蝕沙化。法規還規定國營農場的土地森林草原水域水源礦山水利設施、機械、路、橋、房、作物、牲畜等均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凡侵占、破壞和盜竊、哄搶國營農場財產,均屬違法行為,應受法律制裁;法規還規定了對於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好和生產經營成績顯著的國營農場和職工的具體獎勵辦法,以及對於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國營農場和職工權利的單位和個人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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