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的若干暫行規定

關於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的若干暫行規定

《關於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的若干暫行規定》在1991.02.20由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的若干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1.02.20
  • 實施時間:1991.02.20
為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完善國營農場內部體制改革,促進國營農場生產的發展,現對有關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關於轉讓的範圍。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的固定資產原則上限於職工宿舍以及適於家庭農場經營的運輸設備、中小型農用機具、農副產品加工機械和生產用房等。宜於由場、隊實行集中經營管理的各類固定資產,如大型農機具、水利工程機械、農業基礎設施、農副產品骨幹加工廠的主要設備以及成龍配套的進口農用裝備等,原則上不得轉讓給家庭農場管理和經營。已經轉讓並證明不利於生產發展的,應採取適當方式由場、隊經營管理。
二、關於轉讓的審批。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屬於本規定第一條中可轉讓的資產,必須事先編制具體轉讓方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核批准後實施。主管部門的批件,應抄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本規定第一條中原則上不得轉讓的資產,農場應專案申報,由上級主管部門與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共同審批,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關於轉讓的作價原則。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一般均應重新估價。現價與帳面價值相差懸殊的,應參考現價或重置成本,結合新度係數作價;現價與帳面價值差距不大的,仍可實行淨值法作價。在條件具備的地方,還可採取拍賣的方式轉讓。
過去已經以優惠價轉讓的國有資產,其價格不再變動,但家庭農場不得通過二次轉讓從中牟利。為了更新改造等原因,確需作二次轉讓的應事先徵得基層生產管理部門同意。
四、關於轉讓價格的審定。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一律實行有償辦法。其價格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審定;無評估機構的,可由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共同組織評估小組負責評估,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簽章認可。
五、關於轉讓價款的收取。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可採取一次或分次收回價款的辦法。對於確有付款能力的,可在資產轉讓時一次收取價款;對於一次付款確有困難的,可採取分次償還辦法,但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向家庭農場辦理轉讓手續時,應同時簽定還款契約書,明確還款次數和期限。
未辦理此項手續的,應予以補辦。對違背契約逾期不還的,可比照農行有關貸款利率,核收滯還金。對以前已經發生的逾期欠帳,農場及其主管部門應認真進行清核,積極組織回收,儘量減少損失。有能力償還價款而故意拖欠不還的,農場應採取必要的經濟手段扣還。
六、關於轉讓收入的使用、管理。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可全部留給農場作為更新改造資金,按有關規定專款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國營農場對此項收入應加強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浪費,更不得抵充經營性收入或作為發獎金、實物和搞職工福利的資金來源。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協同財政部門並會同主管部門對農場國有資產轉讓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以保證其按規定合理、有效地使用。
對於不經請示批准擅自變更用途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有權予以制止,並收繳使用不當的轉讓收入。
七、關於轉讓資產的更新。對已經轉讓和今後轉讓的固定資產凡是應提取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農場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責成家庭農場按規定提取,以利於生產的發展。
八、關於資產轉讓後的業務技術指導。國營農場將部分國有資產轉讓給家庭農場經營管理後,應繼續加強技術培訓、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等有關業務技術的指導工作。
對於過去已經轉讓的大中型機械設備,農場可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實行經濟核算、等價交換的基礎上,根據生產需要,實行統一調度、指揮,以充分發揮現有農機具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生產發展。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並抄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對各中央直屬墾區,由農業部制定實施辦法,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同意後執行。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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