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一般指本詞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官網:http://www.sasac.gov.cn/
歷史沿革,機構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法律法規,法律,部門規章,機構標識,

歷史沿革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2018年9月13日,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機構和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審計署,不再保留監督一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核減行政編制2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名。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二、將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330名行政編制和70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劃入審計署派出審計局,其中28名編制暫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繼續使用,專項用於原監事會主席及秘書,隨著原監事會主席退休或轉崗,逐年核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使用的編制,相應交還給審計署派出審計局使用。屆時秘書工作安排問題原則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計署協商解決。
調整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19個,機關行政編制63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7名。

機構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 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七)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廳)
負責委機關文電、會議、機要、督辦、保密、信息、檔案、信訪、信息化、政務公開等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工作。
二、政策法規局
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承擔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性文稿的組織起草、審核協調工作;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議;承擔委機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政府間有關國有企業議題的對話和談判等涉外政策法律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
三、規劃發展局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及境外投資管理工作。
四、財務監管局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督促委派總會計師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五、產權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六、企業改革局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七、考核分配局
健全企業國際對標、行業對標體系,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八、資本運營與收益管理局
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歸口管理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的工作;承辦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的有關工作。
九、綜合局
綜合歸口指導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與地方加強合作;研究提出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以及援疆援藏援青等工作。
十、監督二局
十一、監督三局
以上兩局的職能為:負責有關監督成果在委內廳局和所監管企業的利用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深入核查監督檢查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十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
十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局
以上兩局的職能為:研究制定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黨建工作局(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
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中央企業團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
十五、宣傳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國資委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六、研究局
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
十七、國際合作局
承擔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外事事務,配合做好境外突發事件和危機處理工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局(行業協會商會工作局)
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研究制定有關規劃、制度和措施;審核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做好外事相關工作;承擔向行業協會商會委派和管理監事工作。
二十、機關服務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局)
負責所屬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管所聯繫協會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
二十一、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二、黨委巡視工作辦公室
負責組織開展對國資委黨委任免主要負責人的中央企業、國資委直屬單位、具有黨組織隸屬關係的行業協會開展巡視監督;加強對中央企業開展內部巡視的領導和指導。

現任領導

郝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陳超英:駐委紀檢組組長、委黨委委員
翁傑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
孟建民: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
任洪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趙愛明(女):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彭華崗:國務院國資委秘書長、國資國企傳播領導小組副組長
白英姿:國務院國資委總會計師

法律法規

法律

部門規章

機構標識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英文名稱為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其縮寫為SASAC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標誌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一、上半部分是將漢語中的"國"字抽象概括成紅色幾何方形"□",旨在寓意"國有資產";紅色幾何方形內又分割出虛實等邊三角形各一個,其中虛三角形構成"人"字,寓意"出資人";"人"左右上方兩塊紅色倒三角形寓意"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肩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任";紅色實三角形以其三角形特有的穩定性寓意"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基石,並發揮著支撐和主導作用"。
二、下半部分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英文名稱的縮寫SASAC。由於英文單詞Administration(管理)的首字母是A,所以SASAC中的兩個大寫字母A與上半部分的虛三角形與實三角形組成的"A"構成"AAA",其寓意之一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寓意之二指中央企業要講誠信,要有"AAA"的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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