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四川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成都市組建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覆》(川編髮〔2005〕28號),設立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根據市委決定,成立中共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地址:高新區錦城大道366號民豐樓1號樓
  • 級別:成都市政府部門
  • 主任:袁旭 
主要職責,劃入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市國資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對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指導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監督管理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牽頭組織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任免、考核所監管企業負責人,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 辦法,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納入政府預算體系,經批准後組織執行,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八)按照出 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情況。
(九)負責黨組織關係在市國資委黨委的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等工作,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
(十)協調中 央、省和外地在蓉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劃入職責

(一)原市委企業工委的職能。
(二)市經委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的職能。
(三)市財政局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組織國有資本運營績效評價,監管國有資產評估的職能。
(四)市勞動局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薪酬的職能。
(五)市體改辦審批部分國有企業改制和推進國有資產運營體制改革的職能。
(六)市貿糧局負責商貿類國有企業改制的職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黨委辦公室牌子)。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後勤、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審核以市國資委名義行文的檔案,撰寫工作計畫、年度總結等綜合材料;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建設。
(二)政策法規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意見;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區(市)縣和成都高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規劃發展處。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指導、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督促落實;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四)統計評價與經營預算處。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方法及指標體系;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納入政府預算體系,經批准後組織執行,按規定收取所監管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考核分配處。擬訂和完善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建議,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六)產權管理處。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七)企業改革與改組處。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改組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審核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審核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安置工作;指導市屬國有企業依法實施破產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離、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處(掛成都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牌子)。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信訪處。負責機關和所監管企業的信訪及維護穩定工作;協調黨組織關係在市國資委黨委的企業的信訪及維護穩定工作;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十)綜合協調處。指導和檢查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急管理、自主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賑災和扶貧等工作;協調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完善授權(委託)經營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掛人事處牌子)。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人選;擬訂向市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十二)黨建工作處。根據有關規定,負責黨組織關係在市國資委黨委的企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
(十三)宣傳工作處。根據有關規定,負責黨組織關係在市國資委黨委的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四)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和黨組織關係在市國資委黨委的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紀委)與市國資委監察機構合署辦公。市國資委紀委設綜合處、紀檢監察處、法規審理處。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一)市國資委機關配備行政編制85名,其中:黨委書記1名(由市國資委主任兼任),副書記2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委書記1名(由市國資委黨委副書記兼任);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市國資委紀委專職副書記及其內設機構負責人),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
(二)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3名。
(三)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統一按成委發〔2010〕17號文的相關規定聘用和管理。

現任領導

主任:袁旭
副巡視員:辜建鈞、王蘇春

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市國資委負責研究發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改組,牽頭組織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市級相關部門配合。市級相關部門負責企業的行業管理、巨觀指導和服務,擬訂落實有關鼓勵我市各類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市國資委配合。
2.市國資委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將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要徵求市財政局意見;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納入政府預算體系,經批准後組織執行。市財政局負責監督市國資委按規定收取所監管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配合做好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工作,按原渠道繼續解決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分流、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
3.市國資委與企業的關係。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市醫管局設在市國資委,下設辦公室、綜合管理處、改革發展處,配備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兼任市國資委副主任)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名。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市政府授權,管理市屬公立醫院、國有醫院,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組織所屬醫院實施醫療發展規劃,推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組織所屬醫院承擔和參與公共衛生、中醫藥發展、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護等相關工作。
(三)成都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為市國資委所屬正局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共設6個監事會,並分別設1個監事室。配備事業編制18名,其中:監事會主席6名(由市委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備),專職監事12名(根據幹部本人條件可以為處級)。
(四)市國資委(市醫管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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