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在1992.05.11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05.11
第一條 為了體現所有權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保障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落實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單位的經營權和經營責任,提高國有資產的營運效益,鞏固和發展全民所有制經濟,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授權占用證書》是企業單位對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進行處分的權利的法律憑證。
第四條 產權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委託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尚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地方,暫由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 企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應按期限如實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是核發《國有資產授權占用證書》的依據,也是企業單位對國家承擔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經濟責任的依據和國家對該企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六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企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國有資產授權占用證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保存,一份由企業單位保存,一份作為企業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企業登記的證明。根據財政部《關於委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金信用證明的通知》([92]財辦字第3號),原來由財政部門或其認定部門辦理資金信用證明的工作委託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今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作為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資金信用證明。
第八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單位在申辦產權登記時,應按要求附送有關檔案、證件、報表等。
第九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企業單位應結合財務決算中國有資產的變動情況,每年填報一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實行檢查。
第十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開辦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現企業單位填報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企業單位予以更正、延緩登記或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1.單位名稱;
2.地址;
3.負責人;
4.經濟性質;
5.主管單位;
6.資產總額;
7.國有資本金總額;
8.國有資產總額。
第十二條 用國有資產開辦企業單位,應在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辦開辦產權登記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
第十三條 企業單位的名稱、地址、負責人發生變化,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備案。名稱變更的企業單位,須換領《國有資產授權占用證書》。企業單位的經濟性質、主管單位需要變動,以及國有資產總額發生超過一定比例的變化,應在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辦變動產權登記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和改變隸屬關係的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分立、合併、遷移、撤銷,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辦變動產權登記或註銷產權登記。其中,企業單位因違法經營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註銷登記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進行相應的註銷產權登記;企業單位因嚴重侵蝕國有資產權益,或按國家有關規定須對其進行關、停、並、轉的,應在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辦變動產權登記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企業單位辦理變動或註銷產權登記時,應按國家規定對其國有資產進行清查,做出價值評估,進行登記造冊,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產權登記檔案,掌握國有資產的存量和變動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單位不按本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相應的登記;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對企業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處理。
第十七條 企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交納產權登記手續費和證書工本費。
第十八條 境外國有資產,以及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自然資源的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軍隊和武警系統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武警部隊後勤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牴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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