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於2006年10月12日頒發的檔案,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做好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加強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全面、及時掌握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分布和變動情況,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生效日期: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產權占有登記,第三章 產權變動登記,第四章 產權註銷登記,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產權登記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6]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進一步做好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加強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全面、及時掌握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分布和變動情況,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現將《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加強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與變動情況,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的金融類企業,其實收資本包括國家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金融類企業以國有法人資本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資其他金融類和非金融類企業的,由該金融類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金融類企業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權資產,不屬於產權登記的範圍,但要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登記和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獲得金融監管機構頒發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汽車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團公司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財務公司等金融企業。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辦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以及信用擔保公司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等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管理機關為同級財政部門。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主管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一)財政部負責中央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和投資實體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根據財政部的委託,協助辦理中央金融企業產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同級地方政府出資的金融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投資實體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上級財政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主管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確認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係,核發產權登記證;
(二)統計、匯總和分析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和變動情況;
(三)監督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類企業的出資行為;
(四)對金融類企業產權被司法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進行備案;
(五)檢查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狀況;
(六)向上級主管財政部門報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
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產權登記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以及相關軟體由財政部統一制定、製作和印發。
第六條 各級主管財政部門核發的產權登記證是依法確認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歸屬關係的法律憑證,也是企業的資信證明檔案。
金融類企業在進行國有股權類資產評估和國有產權轉讓時必須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七條 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職責劃分。
(一)金融類企業的集團公司或控股公司負責統一申請辦理集團公司或控股公司本級及其子公司的產權登記,並逐級對子公司的產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兩個及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金融類企業,按國有資本額最大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係確定產權登記的主管財政部門。
若國有資本各出資人出資額相等,則按推舉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係確定產權登記的主管財政部門,其餘出資人出具產權登記委託書。
(三)各級主管財政部門為金融類企業辦理產權登記後,發放產權登記證。
第八條 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包括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產權占有登記

第九條 金融類企業首次申請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的,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出資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及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申報表;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 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的核准檔案或備案證明;
(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財務報告;
(五)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六)企業章程;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新設企業須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主管財政部門認定須提交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第十條 新設金融類企業應當按照第九條規定,於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前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辦產權占有登記,並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申請領取新設企業產權登記證,同時提交新設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第十一條 主管財政部門應及時審核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產權登記的要求,對材料齊備,符合要求的,應在30個工作日核心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並及時向企業發放產權登記證。
第十二條 未辦理產權占有登記的企業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補辦產權占有登記後,再申辦變動或註銷產權登記。未辦理產權占有登記的企業不得進行國有資產產權轉讓。

第三章 產權變動登記

第十三條 金融類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申辦產權變動登記:
(一)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
(二)組織形式、管理級次發生變動;
(三)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
(四)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
(五)因其他出資人出資額發生變動,造成國有資本持股比例發生5%以上(含5%)變化的;
(六)主管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變動情形。
第十四條 金融類企業申辦產權變動登記屬於第十三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變動登記後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辦產權變動登記,並提交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的相關檔案和資料。
第十五條 金融類企業申辦產權變動登記屬於第十三條第(二)、(三)、(四)、(五)、(六)項情形的,應當自企業出資人做出決定或者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辦產權變動登記。金融類企業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申報表;
(三)相關部門批准產權變動行為的檔案;
(四)由出資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及有關部門批准國有資本額增減變動的檔案;
(五)企業章程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產權變動時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的核准檔案或備案證明;
(七)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複印件;
(八)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交易憑證;
(九)發生變動事項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十)主管財政部門認定須提交的其他有關檔案、資料等。

第四章 產權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 金融類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辦產權註銷登記:
(一)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制後不再設定國有股權;
(三)由金融類國有企業轉變為非金融類國有企業;
(四)主管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需要註銷國有資產產權的情形。
第十七條 金融類企業解散的,應當自出資人或上級單位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集團(或控股)公司或清算機構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註銷登記。
企業被依法撤銷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註銷登記。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註銷登記。
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股權)或改制後不再設定國有股權的,或由金融類國有企業轉變為非金融類國有企業的,應當自企業出資人做出決定或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 金融類企業申辦產權註銷登記的,應當向主管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註銷登記申報表;
(二)出資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決議及批准檔案,或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關閉的檔案,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
(三)財產清查、清算報告以及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核准檔案或備案證明;
(四)國有產權(股權)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協定、方案;
(五)本企業的產權登記證正、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六)受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七)主管財政部門認定須提交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第十九條主管財政部門核准企業產權註銷登記後,應收回產權登記證並註銷。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金融類企業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對上一年度企業本級及其各級子公司產權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向主管財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二)產權登記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報告書;
(四)主管財政部門認定須提交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第二十一條 金融類企業提交的反映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情況的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二)國有資本的分布及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和投資收益情況;
(三)企業本級及子公司發生產權變動以及辦理相應產權變動登記情況;
(四)企業本級及子公司提供擔保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
(五)主管財政部門認定須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二條 下級主管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編制並向上級主管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本級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度匯總表與產權變動狀況的分析報告。

第六章 產權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出租或出售產權登記機關審核頒發的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若有遺失或毀壞的,應向原核發產權登記證的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四條 金融類企業應保證申報材料的全面真實有效,按規定填寫相應的產權登記報表,並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財政部門如實申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變更和註銷的有關檔案資料。
如本辦法要求申辦企業提交的原件材料為孤本的,可以以複印件代替。複印件必須經申辦企業經辦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財政部門經與原件核准無誤後,方可作為產權登記的合法有效材料提交。
第二十五條 主管財政部門和金融類企業應當妥善保管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檔案和資料,並建立產權登記檔案。
金融類企業的產權登記主管財政部門發生變更的,原產權登記管轄機關須將該企業產權登記檔案材料整理、歸併後移交新的產權登記管轄機關。
第二十六條 省級主管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的工作程式,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金融類企業在辦理產權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未如實辦理產權登記的;
(三)不按規定提交產權登記年度匯總表和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的;
(四)偽造、塗改、出賣或者出借產權登記證的。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專員辦工作人員在辦理產權登記中應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對嚴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其他國有金融類企業剝離自辦實體和股權資產的,應按本辦法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本辦法所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僅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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