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加強管理社會力量辦各類體校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4-27
【生效日期】1999-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加強管理社會力量辦各類體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各行業體協,各直屬體院,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
隨著我國體育社會化、產業化的發展,社會力量辦體育學校(含單項體校,下同)逐步增多。這對擴大體育知識宣傳,體育人才培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最近一個時期,在一些地方,出現了不具備辦學條件的組織或個人也在辦學,並疏於管理。有的組織或個人打著辦學的招牌,高收費,牟取暴利,引起學生和家長的強烈不滿,甚至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為了使社會力量辦體育學校的工作健康發展,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與教育部聯合頒布的《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加強督導管理。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會力量興辦各類體育學校必須嚴格審批手續。凡申請興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含單項學校)的單位、個人應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並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凡興辦中專性質的體育運動學校(含單項中專性質學校),必須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定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各審批機構要根據體育、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以體育學校的設立條件、設定標準為依據進行審批。各審批機械應加強對體育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和管理工作。社會力量興辦的各類體育學校採取“誰批准、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於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予以嚴肅處理。
二、社會力量興辦體育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根據《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體育學校招生時的收費標準必須報當地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對於不按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高收費、或違反財務規定、侵占體育學校辦學經費的,審批機構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招生、取締辦學資格;構成犯罪的,將依法查處。
三、社會力量辦體育學校的名稱應當確切表示其類別、層次的所在行政區域。根據《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各類體育學校未經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得隨意冠以“中華”、“中國”、“全國”、“國家”等名稱。如擅自冠名,國家體育總局將追究責任並嚴肅處理。
四、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個人委託學校、培訓機構實施體育專項運動技能培訓 (含單項培訓),必須經當地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與委託單位簽定聯合辦學契約。負責體育專項運動技能培訓的學校或培訓機構的設定,必須具備: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師資力量和管理人員;有相應的訓練場所、設施設備及穩定的經費來源等保障條件。
五、國家體育總局將根據《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近期制定頒發《體育學校辦學條件、辦學水平的評價體系》,並在全國體育學校中開展體育學校合格及辦學水平評估工作,以推動全國體育學校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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