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是國家體育總局為使國家體育總局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國家體育總局
  • 創始人:國家體育總局
  • 涉及項目:體育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2010-03-25
體辦字〔2002〕91號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國家體育總局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體育總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國家體育總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條 國家體育總局各級領導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本單位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 辦公廳是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主管機關並負責指導直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各廳、司、局的綜合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 辦公廳的局長辦公室、秘書處、信息檔案處是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工作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公文的上報下發、整理(立卷)、歸檔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九條 國家體育總局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布重要規章,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
(四)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五)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六)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七)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八)批覆
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九)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一)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屬檔案、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以廳、司、局、直屬單位為單位統一編髮文字號。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報的“請示”、“意見”、“報告”應當在首頁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繫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八)公文如有附屬檔案,應當註明附屬檔案順序和名稱。
(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機關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弧標註。
(十二)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註主題詞。
(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十一條 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參照《國家體育總局檔案格式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五條 行文
(一)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下發的重要的決定、通知、通報等以國家體育總局名義行文。
(二)公布重要行政法規、規章以局長令行文。
(三)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可與國務院各部門(辦公廳)相互行文,可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行文。
(四)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辦公廳)正式行文;如需行文,應當報請國務院批轉或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因特殊情況確需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的,應當報請國務院批准,並在文中註明經國務院同意。
第十六條 國家體育總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外,不得向體育系統及體育系統以外的其他機關正式行文。即:各司、局、直屬單位不得直接向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體育部門和各行業體協制發政策性和規範性檔案,也不得代總局審批下達一些應該以總局(辦公廳)名義審批下達的事項。與其他機關內部相應的業務部門進行一般性業務工作聯繫,確需行文時,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七條 聯合行文
(一)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行文;也可以會同黨中央有關部門、軍隊機關、全國性人民團體以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辦公廳)聯合行文。
(二)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單位。行政機關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行政機關與同級或相應的黨的機關、軍隊機關、人民團體等聯合行文,按照黨、政、軍、群的順序排列。
第十八條 屬於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體育總局各職能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應責令其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條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向直屬單位的重要行文,應同時抄送國家體育總局有關(廳)司、局。
第二十一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單位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五章 發文辦理
第二十四條 發文辦理指以本單位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覆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式。
第二十五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二十六條 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 向上級機關報請領導同志講話或題詞,報請上級機關批覆、轉發檔案,報文單位在報文時應代擬出講話稿或若干題詞條目及批覆、轉發文稿。
第二十八條 核稿
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各級領導應當認真核稿,並在核稿欄中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核稿日期。
(一)送總局領導簽發的檔案,由廳、司、局負責人核稿。
(二)送廳、司、局負責人簽發的檔案,由處長或副處長核稿。
第二十九條 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
(一)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等,內容有修改的,報文單位應改排清樣後正式呈報。
(二)審核分工
1.辦公廳局長辦公室負責國家體育總局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和各廳、司、局報總局領導的檔案的審核工作。
2.各廳、司、局的綜合部門及各直屬單位的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公文的審核工作。
第三十條 簽發
(一)各級領導應當認真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在簽發欄中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它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
(二)國家體育總局向黨中央、國務院的請示、意見、報告,提請國務院審定發布體育法規由局長、黨組書記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長簽發;直屬單位上報總局的請示、意見、報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三)國家體育總局向國務院各部門和體育系統印發的政策性或內容重要且涉及面廣的公文,由局長、黨組書記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長簽發;其他公文可由局長授權的分管總局領導簽發,分管總局領導認為需經局長、黨組書記審簽時,應另加簽注。
(四)聯合行文一般由主辦單位首先簽署意見,其他單位依次會簽。一般不使用複印件會簽,會簽欄內的單位級別應當對應。
(五)以國家體育總局名義發出的以下公文,由總局領導授權辦公廳主任、各司、局司長、局長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簽發(主任、司長、局長不在時,由主任、司長、局長授權的副主任、副司長、副局長簽發)。
1.根據已經總局批准的年度外事計畫起草的一般性外事活動批覆、接待通知;同意地方體育團隊出訪的檔案。
2.辦理批准零星基建項目、經總局領導批准的年度計畫內基建方面檔案;申請經費、報送預決算及體育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各種統計報表;批覆直屬單位財務預決算;下達經總局領導批准的體育場地維修、體育事業專款及其他經費;申報進口物品免稅、辦理海關手續等。
3.答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有關部委關於法律法規徵求意見的復函。
4.按有關規定,經總局黨組通過,辦理處級及處級以上幹部的退休、享受司處級待遇、工資調整的檔案。
5.已經總局領導批准和總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的事項,需要以國家體育總局名義行文,可以不必再經總局領導審閱的檔案;向有關單位行文必須蓋國家體育總局印章而不必經總局領導簽發的函件、報表。
(六)以辦公廳名義行文,按以下程式審簽:
1.涉及重要事項的,各司、局負責人審核後送辦公廳領導簽發,必要時,由辦公廳領導報請總局領導審定。
2.其他一般性檔案,辦公廳起草的,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各司、局起草的,由司長、局長或副司長、副局長簽發;直屬單位起草的,由各單位負責人核後報總局職能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覆核
公文正式印製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覆核。
(一)覆核的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
(二)覆核分工
1.辦公廳局長辦公室負責國家體育總局上報黨中央、國務院檔案的覆核工作;
2.辦公廳秘書處負責以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平行文、下行文的覆核工作;
3.各司、局綜合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辦公室負責以本單位名義印發的檔案的覆核工作。
(三)經覆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式複審。
第三十二條 公文由承辦單位負責終校。校對人員要嚴格通校文字、標點及公文格式,做到準確無誤。
第三十三條 繕印公文應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檔案格式細則》的要求印製,公文印製應當整潔、美觀,份數準確。
第三十四條 用印公文應當加蓋印章,用印前應當對公文進行全面審核,不得在檔案的空白頁上蓋章。
第三十五條 分發
(一)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公文由辦公廳局長辦公室登記後發出;上報下發的重要法律、法規性檔案由政策法規司法規處登記後發出;其他公文由承辦廳、司、局登記分發。
(二)封發公文要做到準確、安全。書寫信封要清晰、規範。
(三)秘密檔案應當註明秘密等級,絕密檔案要在信封封口處加貼密封條或加蓋密封章;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遞秘密公文,必須採用加密裝置。
外發公文一般由機關服務中心文書處收發室統一遞送。
第六章 收文辦理
第三十六條 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式。
收文工作分工:
(一)送國家體育總局的檔案、電報、信函,由辦公廳秘書處登記、分發、催辦。
(二)送國家體育總局的機要檔案、電報,由辦公廳局長辦公室登記、分發、催辦。
(三)送總局領導同志的檔案由辦公廳局長辦公室辦理。領導同志親收件交本人收拆(授權他人代拆者除外)。
(四)送各廳、司、局、直屬單位的檔案、電報、信函,由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的辦公室登記、分發、催辦。
(五)境外寄送給我政府體育部門和全國各體育社會團體的函電,由對外聯絡司或者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收拆。
(六)收文登記包括編號、收文日期、來文機關、來文字號、標題、附屬檔案、份數、簽收,緊急公文、電報應當註明交接時間。
第三十七條 收文審核
收到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部門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範。
第三十八條 分辦、承辦
(一)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根據各部門的職責範圍和檔案內容及時提出分辦意見,分送業務主管部門辦理;重要公文需先送部門領導閱批後,再送有關業務部門辦理。
(二)需要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公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檔案內容所涉及的職責暫時無法界定的,由辦公廳(室)與有關部門協商後提出主辦部門,必要時需先送辦公廳(室)負責人閱批後,再送有關業務部門辦理。
(三)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特急件隨到隨辦;急件應在1-2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四)經審核,對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准後,應及時退回呈報單位或交辦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各直屬單位需要審批答覆的公文,應當在7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及其它單位需要辦理答覆的公文,應當在1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緊急公文應按時限要求辦理,如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理完畢的,須向主管領導報告,必要時應當向報文單位說明情況。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公文,由各單位辦公廳(室)提出擬辦意見,送部門負責人批示後辦理。
第四十一條 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調,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四十二條 審批收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四十三條 對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七章 公文歸檔
第四十四條 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四十五條 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繫、特徵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六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複製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七條 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立卷)、歸檔。
第四十八條 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四十九條 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條 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五十一條 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第五十二條 公文運轉過程中,文秘部門必須加蓋收文章,由辦公廳(室)及承辦部門按程式傳遞簽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廳、司、局公文處理過程中統一使用辦公廳制發的“公文處理專用夾”,緊急公文使用綠色資料夾,秘密公文使用紅色資料夾,其他公文使用白色透明資料夾。
第五十四條 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範圍。
第五十五條 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准。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條 公文複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複印機關證明章。
第五十七條 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五十八條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鑑別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准,可以銷毀。
第五十九條 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六十條 機關合併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後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
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一條 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26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體委公文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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