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加強體育外事出訪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加強體育外事出訪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於1999年04月23日發布,生效日期為1999年4月23日。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4-23
【生效日期】1999-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加強體育外事出訪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1999年4月23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隨著體育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以及地區、部門間橫向聯繫的加強,體育外事工作中出現了一引起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下步加強體育外事審批管理工作,堅決制止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體育總局系統組織的外事出國(境)團組,必須經外聯司審核、報批。
二、對於各單位組團出國(境)進行考察、研討和訪問的,要從嚴審核、報批。
三、各單位組織出訪團要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人員要少而精,出國(境)執行的任務要屬於組團單位的業務範圍。如出國(境)任務涉及其他部門主管的業務,必須事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四、組織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以下簡稱“雙跨團組”),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並辦理出國(境)手續,不得將同一團組化零分頭審批。
五、各單位報請外聯司審批雙跨團組出訪時,須書面說明出國(境)的具體任務、費用來源和收費標準等情況,並提供外方邀請函電和日程安排。雙跨團組在國(境)外期間的組織管理工作,由組團單位負責。
六、組織雙跨團組,組團單位不得以廣泛散發通知、作廣告、給予報酬或回扣等辦法招攬參團人員。否則,追究組團單位領導的責任。
七、嚴禁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公費出國(境)團組。組團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部有關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標準和管理辦法。超標準收費要嚴厲查處,追繳全部違紀收入,並追究組團單位領導的責任。
八、各單位不準與旅行社合作組織公費出國(境)的考察團、 觀摩團、助威團;不準公費參加旅行社組團出國(境)。
九、各單位不準把出國(境)執行公務當作一種待遇,搞輪流派出或照顧派出。出國(境)人的專業與出訪任務不相符的,對外聯絡司不予審批。
十、因公出國(境)團組出訪的國家、路線、時間,應嚴格按照出國(境)任務批件執行。凡未經批准繞道旅行。增加與任務無關的國家、延長在外時間,增加的費用一律由個人自付,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十一、各單位組織出訪歐洲申根協定國家時,嚴禁利用申根簽證(有其中一國的簽證,可前往十個申根協定簽訂國家旅行,無需其他簽證)的便利搞公費旅遊。
十二、國家體育總局掛靠在中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單位所屬人員出國(境)執行公務,有關單位組團時,須由中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經濟問題的證明和人事隸屬關係書面說明。
十三、有違紀、違法嫌疑的人員,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十四、凡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出國(境)任務批件,按規定必須由對外聯絡司辦理護照簽證事宜,各單位一律不得繞過對外聯絡司擅自委託其他地區、部門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單位辦理,否則,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五、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出國(境)任務批件,只能辦理一次護照、簽證事宜,不能重複使用。凡出訪任務延期的,須報對外聯絡司審批後,才能辦理有關出國(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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