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7月23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以體經字〔2015〕364號印發《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實施、績效評價結果的反饋和套用、預算績效管理職責、附則7章36條,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體經字〔2015〕36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23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體經字〔2015〕364號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範化和科學化水平,建立科學、有效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體系,我們制定了《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2015年7月23日

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建立科學、有效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體系,合理配置資源,最佳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2012-2015年)》(財預〔2012〕396號),結合總局實際,制定《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局機關本級及直屬事業單位開展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條 預算績效管理是將績效管理理念和績效管理方法貫穿於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並實現與預算管理有機融合的一種預算管理模式。預算績效管理包括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實施、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四個環節。
第四條 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原則:
(一)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績效管理各個環節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實現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監控目標實現進度、事後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三)責任明晰原則。預算績效管理強調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的主體責任和財務部門的監管責任,實行績效問責;
(四)信息公開原則。績效目標及預算支出結果信息要逐步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條 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由績效管理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共同完成。
第六條 績效管理部門是指體育經濟司和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以下簡稱財務中心)。
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具有主管項目職能的總局機關各廳、司、局(簡稱“業務司局”),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民眾體育司、競技體育司、青少年體育司、人事司、科教司、宣傳司等。
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是指項目的具體實施單位,包括總局機關各司局和各直屬事業單位。
第二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七條 績效目標管理嵌入預算編制流程,是預算績效管理的基礎,是以績效目標為對象,以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和批覆為主要內容所開展的預算管理活動,包括績效目標設定、審核、批覆與套用。
第八條 績效目標是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是建設項目庫、編制部門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等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按照預算支出的範圍和內容劃分,包括基本支出績效目標、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按照時效性劃分,包括中長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第九條 績效目標設定是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根據部門(單位)職責和事業發展要求設定績效目標,並與預算同步向績效管理部門報送的過程。
第十條 績效目標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支出內容、範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時效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確保在一定時限內如期實現。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計畫期內的任務數或計畫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審核是績效管理部門(財務中心)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查核實,反饋審核意見,並指導修改完善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審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整性審核。績效目標的內容是否完整,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清晰。
(二)相關性審核。績效目標的設定與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是否相關,是否對申報的績效目標設定了相關聯的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是否細化、量化。
(三)適當性審核。資金規模與績效目標之間是否匹配,在既定資金規模下,績效目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是否過大或過小。
(四)可行性審核。績效目標是否經過充分論證和合理測算;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並能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三條 設定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應按預算績效管理部門(財務中心)的審核意見,及時修改、完善。
第十四條 未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不得納入項目庫管理,也不得申請預算資金。審核符合要求後,方可進入項目庫,並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的套用是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按照批覆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並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的批覆是績效管理部門(經濟司)按照“誰批覆預算,誰批覆目標”的原則,在批覆預算時一併批覆績效目標。
第三章 績效運行監控
第十七條 績效運行監控(以下簡稱績效監控)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資金運行及績效目標的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動,包括績效運行自控和績效運行監控。
第十八條 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進行績效運行自控,圍繞績效目標,適時監控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時掌握績效運行情況、資金支出進度等。當預算支出執行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及時上報總局績效管理部門,並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績效管理部門(財務中心)在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自控的基礎上,通過調查取證、實地核查以及績效運行信息採集等方式,對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運行情況進行監控,以發現問題和風險,並及時督促單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預算績效運行偏離原定績效目標,確保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四章 績效評價實施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實施是預算績效管理的核心,是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包括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為實現績效目標採取的措施、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和其他相關內容等。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實施按照組織實施主體不同,分為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自評以及績效管理部門(財務中心)評價。
第二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應及時對預算項目支出情況和單位整體支出情況進行績效自評。
第二十三條 績效管理部門(財務中心)在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自評基礎上,根據總局工作要求,組織實施總局績效評價工作。總局績效評價可採取成立專家組或委託第三方參與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採取委託第三方參與方式進行的績效評價,績效管理部門(財務中心)與第三方之間的權責應以協定的形式加以約定。協定應包括:評價目標及內容、評價形式和要求、提交評價結果的期限、評價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五條 承擔績效評價任務的第三方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定的獨立法人。
(二)具有一定數量且與績效評價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管理人員、財務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制度。
(四)有績效評價工作經驗且工作信譽良好。
第二十六條 採取成立專家組方式進行的績效評價,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健全專家學者庫,並對專家學者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資金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其他評價方法。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的反饋和套用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是預算績效管理的根本,是預算部門和被評價單位等通過多種方式充分運用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轉化為提高預算資金使用績效具體行為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強支出責任,並及時向績效管理部門反饋績效評價套用結果。
第三十條 績效管理部門(經濟司)應將項目和單位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編制和加強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三十一條 體育經濟司職責:
(一)建立健全總局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完善管
理制度。
(二) 確定總局績效評價的範圍。
(三) 審議總局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和公開範圍建議。
(四) 完善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研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
為年度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五) 負責總局績效目標批覆和上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 財務中心職責
(一)負責總局績效目標管理,組織總局績效目標設定,
並對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二)實施總局績效運行監控工作,定期採集運行信息並匯總分析,及時糾正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偏差,結合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督促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完成績效目標。
(三) 組織總局績效評價實施工作,並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四)反饋總局績效評價結果,提出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的合理化建議,並按照要求完成總局預算績效管理考核工作。
(五)負責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 業務司局職責:
(一) 審核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並設定
主管項目整體績效目標。
(二)加強對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的指導。
(三)完成對主管項目的績效自評。
(四)配合總局績效管理部門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職責
(一)設定本單位(部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
(二)按照設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執行,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三)負責本單位(部門)績效自評工作。
(四)配合績效管理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五)根據評價結果加強預算管理,完善相關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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