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實施辦法

為加強高素質教練員隊伍建設,促進競技體育可持續發展,根據《2011-2020年奧運爭光計畫綱要》和《全國體育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國家體育總局從2012年開始組織實施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為保證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順利實施,2012年4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以體競字〔2012〕54號印發《國家體育總局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實施辦法》。該《辦法》共3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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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各奧運項目管理中心,各體育院校,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國高素質教練員隊伍建設,促進競技體育可持續發展,根據《2011-2020年奧運爭光計畫綱要》和《全國體育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國家體育總局從2012年開始組織實施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在未來10年中重點培養100名專業運動隊優秀教練員和100名業餘訓練優秀教練員。
為保證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順利實施,國家體育總局制定了《國家體育總局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實施辦法》(附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檔案全文

國家體育總局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2011-2020年奧運爭光計畫綱要》和《全國體育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加強我國高素質教練員隊伍建設,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創新思維和較高執教水平的領軍型教練,推進競技體育可持續發展,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將組織實施“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以下簡稱“雙百計畫”)。
第二條 “雙百計畫”是總局設立的高層次教練員專項人才計畫,重點提高專業運動隊和業餘訓練教練員專項規律認識水平、創新能力和執教能力。
第三條 “雙百計畫”按年度實施。實施工作堅持尊重人才、尊重知識、尊重成績、尊重創造的方針;遵循自主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公正選拔、擇優支持、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總局競體司和青少司負責“雙百計畫”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雙百計畫”資助對象為奧運會項目國家隊,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解放軍專業運動隊教練員1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及有關體育院校所屬業餘訓練單位教練員100名。
第六條 “雙百計畫”分為三個實施階段,將在2012-2014年、2015-2017年和2018-2020年三個階段分別資助培養專業隊教練員、業餘訓練教練員各30名、30名和40名。
第七條 申報“雙百計畫”培養對象的專業隊教練員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體育事業,熱愛專業訓練崗位,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二)熟悉競技體育工作,基本掌握專業訓練規律,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有一定訓練創新能力和創新成果。
(三)有良好的運動經歷,執教成績優秀,其直接培養運動員(執教時間2年以上)在國內和國際重大賽事上需獲得3次以上(包括3次)冠軍,其中至少一次是世界三大賽。
(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專職從事教練員工作5年以上,具備高級教練以上(含高級)職稱。
(五)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備較強的外語交流能力,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六) 重視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能落實相關政策與要求。
(七)未出現任何興奮劑問題和嚴重違反賽風賽紀問題。
第八條 申報“雙百計畫”培養對象的業餘教練員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體育事業,立足業餘訓練工作,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熟悉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規律,具有較強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三)有良好的運動經歷,執教成績優異,其培養、輸送的運動員在國內和國際重大賽事上需獲得3次以上(包括3次)前3名。
(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從事業餘訓練工作10年以上,具備中級教練員以上(含中級)職稱。
(五)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備一定的外語交流能力,年齡不超過45周歲。
(六)重視運動員的全面發展,特別是運動員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能夠落實相關政策與要求。
(七)未出現任何興奮劑問題和嚴重違反賽風賽紀問題。
第九條 奧運會冠軍教練員和在項目發展中取得突破性成績的教練員可以破格申報。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教練員可填寫《國家體育總局精英教練員雙百計畫申報書》(見附屬檔案),申報時須有2名本項目國家級教練或科學訓練專家分別填寫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總局將按照個人自薦、組織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批的程式遴選“雙百計畫”教練資助對象。
第十二條 總局教練員學院作為“雙百計畫”的實施單位,負責精英教練員管理和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雙百計畫”資助期限為3年。總局對專業運動隊教練員每人資助30萬元,對業餘訓練教練員每人資助15萬元。一次核定,分年度撥款。
第十四條 專業運動隊教練員資助經費撥付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和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業餘訓練教練員資助經費撥付到教練員所屬單位。
第十五條 資助經費須用於資助對象訓練研究、參賽調研、發表論文、出版專著、參加培訓等工作使用。
第十六條 總局將對獲得資助的教練員進行專門培訓和培養,主要方式為:
(一)分期分批選派教練員到相應的國家隊和國家青年隊等執教、學習、培訓。
(二)開展訓練參賽關鍵問題研究與協作攻關。
(三)組織精英教練員出國研修和參加國際、國內大賽觀摩和高層次培訓。
(四)組織精英教練員創新能力培訓班。
(五)組織精英教練員為各階層教練員培訓班授課等。
第十七條 各奧運項目中心要將“雙百計畫”作為培養國家隊教練員的戰略性措施,重點支持他們到國家隊執教、學習、交流,參加重大國際賽事。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要將獲得“雙百計畫”培養對象作為本地區、本單位核心教練人才加快培養,明確在選聘、執教、培訓、考察、調研、參賽等方面的支持條款。
第十九條 資助教練員將作為國家體育總局教練員學院培訓講師,承擔教練員培訓任務。
第二十條 教練員在三年資助期間,需每年填寫《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年度進展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專業隊教練員報告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項目國內、外專項訓練理念、訓練方法和技、戰術發展趨勢的研究報告;
(二)項目規律的專題研究報告。
(三)年度訓練參賽計畫及總結報告。
(四)執教運動員成績。
(五)重點運動員培養典型案例。
(六)複合型團隊建設和攻關情況。
(七)參加各類學習、培訓總結。
(八)發表論文和出版專著。
第二十二條 業餘訓練教練報告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項目國內、外選材方法、訓練理念、訓練方法及訓練計畫研製的研究報告。
(二)年度訓練、參賽計畫及總結報告。
(三)重點運動員培養典型案例。
(四)執教運動員成績及其輸送運動員情況。
(五)參加各類學習、培訓總結。
(六)發表論文和出版專著。
上述材料需經培養單位審核後於當年年底分別報送總局競體司和青少司。
第二十三條 資助結束後,教練員要填寫《國家體育總局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總結報告》,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分別報送總局競體司和青少司。
第二十四條 總局競體司和青少司將組織專家對資助教練員總結報告進行審核評估,合格者將頒發“國家體育總局精英教練員榮譽證書”,作為評優和晉升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資助經費單獨建賬,委託培養單位管理。經費使用要遵從財務管理規定,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或挪用資助經費。
第二十六條 培養單位須在資助期限結束後3個月內,單獨編制《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經費決算匯總表》,報送總局。
第二十七條 凡在“雙百計畫”培養下取得的成果,發表論文、專著等成果時,必須標註“國家體育總局精英教練員雙百培養計畫資助”。
第二十八條 總局將強化對“雙百計畫”培養教練員的跟蹤管理,嚴格考核,對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擅自挪用資助經費,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觸犯法律的教練員,將視情況中止或撤銷資助,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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