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軟科學研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體委軟科學研究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10.15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軟科學研究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1.10.15
  • 實施時間:1991.10.1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立項,第三章 經費管理,第四章 檢查與實施,第五章 成果鑑定,第六章 成果推廣,第七章 獎勵,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體育系統軟科學研究是我國體育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這項工作的管理,根據體育系統的實際情況,參照《國家科委軟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系統的軟科學研究是以輔助各級體育部門科學決策、科學管理,推動體育事業發展為目的的綜合性研究活動,其範圍主要包括:體育的戰略研究、規劃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體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和重大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等。
第三條 全國體育科技工作由國家體委科教司歸口管理,國家體委政策法規司(以下稱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分管體育系統軟科學研究工作。
各級體育部門應將軟科學研究納入科技工作計畫,加強管理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立項

第四條 為加強體育系統軟科學研究的巨觀指導,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將根據不同時期體育決策的需要,制訂軟科學研究項目指南。
第五條 國家體委設軟科學研究委管項目(以下簡稱委管項目)。委管項目目前暫設補助經費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兩類。
補助經費項目主要用於體育決策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的研究;自籌經費項目可以適當擴大選題範圍。
第六條 立項原則:
(一)研究內容對體育改革、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
(二)研究計畫周密,研究方法適宜,實施方案可行;
(三)項目負責人一般應是有高級職稱的研究人員或具有相應研究能力的領導同志;
(四)具備必要的研究條件。
第七條 委管項目採用委託研究和公開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委託研究項目由國家體委政策法規司與有關部門協商研究;公開招標項目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確定。在招標中,鼓勵跨學科、跨部門的聯合投標;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自籌經費的投標項目。
第八條 凡申報委管項目的單位必須填寫《國家體委軟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國家體委各司局、各直屬單位的申請書由本單位審查;地方各單位的申請書由所在省區市體委審查,然後,一式三份報送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
第九條 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評議投標項目,提出立項建議,報委領導審批。
第十條 凡承擔委管項目的單位須填寫《國家體委軟科學研究項目契約書》,在發出立項通知後一個半月內,與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簽訂契約,逾期不簽者,取消其承擔項目資格。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補助經費項目採取一次審定、分期撥款、專款專用、超支不補的辦法。
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
(一)為研究服務的圖書資料費和翻譯費;
(二)研究資料文印費;
(三)計算機機時費;
(四)專家諮詢費;
(五)必需的會議費;
(六)其它費用。
項目經費不得用於工資、福利和購買固定資產等。
第十二條 自籌經費項目按承擔單位財物制度進行管理。

第四章 檢查與實施

第十三條 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應加強委管項目的督促、檢查和管理。委管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契約規定,定期向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匯報項目研究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在研究中,需增加或減少研究內容、更改完成日期、調換研究人員,須事先向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根據需要,擬增加、合併、撤銷或修改已簽約的研究項目,須與項目承擔單位協商。
第十五條 遇有特殊情況致使研究工作無法進行,需中止研究項目,可由項目主要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附經費開支細目表),經項目承擔單位簽署意見,報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辦理中止契約手續。
對於瀆職和濫用研究經費者,一經發現,將中止契約,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經費,在一定時間內取消其申報委管項目資格。

第五章 成果鑑定

第十六條 研究項目完成後,需要鑑定時須在兩個月前向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提出鑑定申請,並附全套研究成果資料(研究項目契約書、總體研究報告、論證報告、國內外研究對照材料)。
第十七條 成果鑑定必須經專家評議。評議可採取會議或通信兩種方式。鑑定方式由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和特點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意見,安排鑑定的準備工作。
未經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批准,委管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的鑑定一律無效。
第十八條 項目鑑定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鑑定結果上報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若公開發表,須經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每個通過鑑定的項目建立檔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成果推廣

第二十條 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軟科學研究成果推廣計畫,凡納入軟科學研究成果推廣計畫的項目,研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根據計畫的要求,承擔必要的義務和責任。未列入軟科學研究委管項目,但確有重要諮詢價值的研究成果,經有關部門推薦,也可列入推廣計畫。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一條 軟科學研究獎勵分為國家體委體育科技進步獎和軟科學研究專項獎。
軟科學研究成果申報體育科技進步獎評獎辦法按《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執行。軟科學研究專項獎評獎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體育部門的軟科學研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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