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縣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新建縣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只是一種暫行性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建縣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低點:新建縣
  • 發布年份:2009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對新建縣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以下簡稱“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南昌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新建縣套用技術研發資金,是指由新建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及全社會科技進步,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設立的專項經費。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優先支持符合我縣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採用國際、國內先進技術標準等重大共性、關鍵性、公益性科技研發項目。
第二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為縣本級財政預算科學技術科目。包括科學技術管理事務、套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條件與服務、科學技術普及、科技交流與合作、其它科學技術支出。
第三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集中資源、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講求效益”的原則,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在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諮詢作用。
第四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作為財政預算保證的重點,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年初財政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入分配,體現法定增長要求,使“十一五”縣本級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占財政經常性支出的比例達到1.5%以上。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為政府性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職責與許可權:
(一)縣科技局
1、負責提出年度經費總預算建議;
2、負責組織項目預算的申報和評審(評估);
3、負責編制計畫管理費預算,並具體管理計畫管理費;
4、負責審核項目年度經費預算並會同縣財政局下達預算; 5、負責匯總編報年度經費決算;
6、會同縣財政局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縣財政局
1、負責核批年度經費總預算;
2、負責核批計畫管理費預算;
3、會同縣科技局審定並下達項目年度經費預算;
4、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5、負責審批年度決算。
(三)項目承擔單位
1、負責編制項目預算、決算;
2、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3、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4、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推薦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三章 資助範圍、支持對象和原則
第六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專項用於支持科技重大專項計畫、科技攻關計畫、科技產業化環境建設及科技成果的轉移擴散等科學技術計畫。
(一)科技重大專項計畫。主要支持符合國家、江西省、南昌市和新建縣高新技術發展政策、以產品開發為目的,創新程度和技術含量高,能帶動行業科技進步,促進科技產業鏈的發展,並能夠產生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對新型支柱產業建設產生推動作用的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
(二)重大科技項目配套計畫。主要支持國家、江西省、南昌市對口科技計畫在新建縣實施的項目。
(三)高新技術產業化貸款貼息計畫。主要支持高新技術重點企業和高新技術重大項目的實施,引導企業拓展科技投入融資活動。
(四)科技攻關計畫。主要支持提高產業技術創新能力,掌握核心技術的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活動。
(五)科技產業化環境建設及科技成果的轉移擴散。
1、星火計畫。主要支持現代農業、農業科技產業化示範項目的開發和套用,支持鄉鎮企業的技術創新,以及新農村建設和城鎮科技發展的技術推廣及相關科技培訓。
2、科技產業化計畫。主要支持科技成果套用及產業化,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培育和發展以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
3、科技創新公共平台建設計畫。主要支持新建縣科研基礎條件平台、科技創新服務體系以及科學普及基地建設。
4、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會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建設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服務體系。
5、重點新產品計畫。主要支持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對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6、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主要支持新建縣與國內外科技合作中重大科技研究和開發項目,舉辦學術交流活動、展覽會和大型科技合作會議等,在國內外組織專家、學者、科技人員與新建縣進行信息交換、講學、培訓等多種形式的交流合作。
7、軟科學研究計畫。圍繞新建縣重大科技及社會決策中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全縣科技發展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問題,企事業單位經營主體現代化管理問題,主要支持戰略、規劃、政策、管理、體制改革、科技法制等方面的研究。
8、科技條件與服務建設計畫。用於完善科技條件及從事科技標準、科技檢測、資料收集與處理、科技文獻信息處理與服務等。
(六)其他。支持科技人才培訓、留學人員創業計畫、大學生創業計畫和經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確定支持的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方面的其他計畫或項目。
第七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支持對象為新建縣行政區劃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黨政機關和其他組織。實行招投標的重大關鍵技術、科技合作和重點軟科學研究項目,可面向國內外擇優選擇項目實施單位。
第八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集中資源、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講求效益的原則,優先支持具有較強自主研究開發能力,具備較好科研條件的單位和組織;在軟科學研究方面,優先支持具有較強研究能力,重視和支持軟科學研究的單位和組織。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開支範圍
第九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根據計畫項目的類別、規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採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定額資助、配套資助、貸款貼息補助和償還性資助和無息借款、資本金與股權投入等。爭取到“十一五”末實行以償還性資助為主的使用方式。
第十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使用按“突出重點”的原則,科技重大專項單項支持額度不超過100萬元;重點項目單項支持額度最高為30萬元;一般項目單項支持額度最高為l0萬元。特殊項目,按相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助的項目,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和計畫管理費。
第十三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項目費支出範圍:
(一)定額資助與配套資助:指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差旅費、會議費、諮詢服務費、科技合作交流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並按規定在項目預算的相關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財政資助的項目經費中重複列支。
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製、維護等費用。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用於設備購置的費用不超過申請資金的50%。
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會議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包括為項目支付的專家諮詢費等費用。
諮詢服務費:指項目技術諮詢、可行性研究與報告編制、科技評審與評估等方面的費用。專家諮詢費標準按財政部、科技部相關規定執行。
科技合作交流費:指項目管理與研發過程中發生的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合作費、培訓費及邀請國內外專家來縣工作費等費用。
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管理項目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項目承擔單位管理費占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一般不超過5%)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的性質分別核定。
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科技事業發展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貸款貼息補助:符合條件的計畫項目立項後,根據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契約及項目執行期內所發生的貸款利息給予全額或差額補貼。貼息的計算時間與銀行收取貸款貼息的時間應一致。利息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計算,中長期貸款貼息補助不超過二年。每一項目只要享受一次貸款貼息補助,單個項目貼息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申請貸款貼息項目應提交《新建縣套用技術研發資金貸款貼息申請表》。
(三)無息借款: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產業化初期研發和生產過程中的短期資金需求,單個項目借款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借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可分期償還)。科技計畫項目無息借款回收後由縣財政局專賬專戶管理,由縣科技局負責安排用於年度科技計畫項目。
(四)資本金(或股權投資)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和公共技術平台的建設項目,委託有關機構採取資本金投入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計畫管理費支出範圍:
計畫管理費,是指為組織實施和管理科技計畫及其經費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編制科技規劃、科技計畫項目指南;組織科技計畫項目,開展科技項目諮詢、評審、評價、追蹤檢查、驗收、績效考核及獎勵;招投標、監理;會議信息發布、科技管理人員培訓以及計畫管理的相關工作設施等所發生的費用。計畫管理費由科技局負責具體管理,年度計畫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應控制在財政年度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總預算的3%以內,年度預算由縣財政局核定。
第五章 項目預算的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十五條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由項目組織或承擔單位向新建縣科技局申報。每年9-12月份受理下一年度項目的申報(具體時間、要求見縣科技局在新建縣政府網上發布的年度計畫項目指南和年度申報通知),對經諮詢論證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備選。列入年度套用技術研發資金預算的計畫項目原則上是從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中遴選。 .
第十六條項目申報單位在按要求申報項目的同時,應當編制新建縣套用技術研究研發資金預算表。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認真編報預算,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項目預算要求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經費來源預算包括用於同一項目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八條縣科技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科技中介評估機構,對擬組織實施的科技計畫項目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經費預算評估按照《新建縣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增加財務、經濟專家,與項目可行性評估一同進行)。需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及其經費預算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縣科技局、縣財政局根據預算評審或評估意見,審定並批覆項目預算。經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二十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實行契約管理,縣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簽訂《新建縣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資金按契約書規定撥付和使用。重大專項計畫項目採取按實施年度進展分期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任務契約書的要求落實匹配資金,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分年度執行的項目經費預算,應當按照要求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中期檢查或評估結論作為縣科技局調整項目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的結餘經費,用於補助項目承擔單位科技發展支出。計畫管理費年度結餘,納入下一年度預算計畫,繼續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式報經縣科技局、縣財政局批准後,將剩餘經費歸還原渠道,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套用技術研發資金撥款時的帳務處理:
(一)定額與配套資助的經費記入“專項應付款”或“撥入專款”科目。開支時,形成的資產記入“資本公積”或“固定資產”科目;未形成資產的費用性支出直接沖銷“專項應付款”或記入“專款支出”科目。
(二)貸款貼息補助的經費直接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任務契約書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送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並由縣科技局匯總報送縣財政局。
第二十八條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項目驗收。在項目驗收時,項目組織單位或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項目驗收委員會成員中應包括財務專家。
第二十九條縣財政局、縣科技局負責對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對項目經費的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性等情況進行追蹤問效。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套用技術研發資金項目經費的行為,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鄉鎮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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