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發展政策

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發展政策

建設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和產業園(以下簡稱“園區”)是實施電子強國戰略的重要舉措。為支持基地和園區進一步整合資源,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發揮產業聚集、輻射與帶動效應,打造區域產業品牌,特制定本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發展政策
  • 目的:打造區域產業品牌
  • 發布單位:信息產業部
  • 對象:基地,園區
  • 發布時間: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發布通知,第一章 政策目標,第二章 規劃指導,第三章 自主創新,第四章 國際合作,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第六章 資金投入,第七章 人才培養與交流,第八章 行業管理,第九章 附 則,

發布通知

為推進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建設,依據《信息產業部關於建設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意見》(信部規[2003]219號),我部制定了《支持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政策》,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信息產業部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通過政府引導與市場推動並舉、中央與地方合作互動、規模擴張與產業升級並重,推動基地和園區成為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的引擎,成為我國信息產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的服務平台,成為增強信息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建設世界電子強國的重要載體。

第二章 規劃指導

第二條 將加快基地和園區建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十一五”專項規劃》、《信息產業“十一五”規劃》、《信息產業科技“十一五”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重要任務。
第三條 吸納基地和園區管理機構參與國家信息產業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編制,產業政策制定和行業重大問題研究。將基地和園區內企事業單位作為行業重大工程和專項的實施主體。加強對基地和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的指導。

第三章 自主創新

第四條 鼓勵基地和園區內企業建立研發機構,認定和培育一批信息技術創新型企業和研發中心,支持骨幹企業聯合開展關鍵技術開發及相關標準的制定,加快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自主創新體系。
第五條 推動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部屬科研機構進入基地和園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
第六條 支持在基地和園區內建設若干面向行業的公共技術、智慧財產權和信息服務平台,形成開放共享機制,最佳化區域產業發展環境。

第四章 國際合作

第七條 加強對基地和園區招商引資工作的指導力度,引導國外優勢企業落戶特色園區,鼓勵跨國公司在基地和園區內設立研發中心。
第八條 充分發揮雙邊、區域合作機制的作用,在政府層面為基地和園區內企業“走出去”搭建良好的國際合作平台,引導鼓勵其參與對外合作項目。支持推動優勢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
第九條 以基地和園區為依託,建立部、省、基地和園區互動的產業預警機制,為企業應對國際貿易爭端提供支持。

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

第十條 支持基地和園區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快為基地和園區內企業服務的電子政務建設,大力推廣電子簽名、電子認證證書套用,為基地和園區電子商務套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
第十一條 加大基地和園區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推進力度,支持基地和園區開展區域信息化、城市信息化和企業信息化以及套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試點、示範和推廣工作。

第六章 資金投入

第十二條 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積體電路研發專項資金、信息技術套用“倍增計畫”貸款貼息等項目計畫的安排上向基地和園區申報的自主創新項目傾斜,對共性技術與信息服務平台建設、重大產業化以及地方配套資金比例高的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三條 積極推動國家有關部門在信息產業企業技術進步與產業升級、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國家工程中心建設、重大科技攻關等專項的組織實施中,對基地和園區內企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四條 為基地園區的重點項目建設和國家項目配套提供支持。基地和園區須設立專項資金,其中,基地專項資金應不低於5000萬元/年,園區專項資金應不低於1000萬元/年。
第十五條 在落實部與國家開發銀行簽定的《支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和信息技術套用開發性金融合作協定》中,加大對基地和園區內企業申報開發性金融貸款項目的協調支持力度。

第七章 人才培養與交流

第十六條 支持基地和園區探索並建立區域性行業人才培養機制。引導基地和園區內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信息技術人才培養平台,加大複合型、實用型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力度。
第十七條 支持基地和園區建立人才交流機制。鼓勵和引導國內外信息產業領域的人才到基地和園區創業、工作,在年度接收和派出掛職幹部工作中對基地和園區給予重點傾斜。
第十八條 支持基地和園區建立各類人才繼續教育基地,推動基地和園區內企業和人才的科技創新和知識更新。支持基地和園區各類人員赴國外培訓,在智力引進項目安排上向基地和園區傾斜。

第八章 行業管理

第十九條 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將支持基地和園區發展納入日常行業管理工作,加強分類指導。各基地和園區所在地政府要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基地和園區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加強行業統計工作。將基地和園區納入行業統計範疇,依據《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建立對口統計制度,在年度統計報告中對基地和園區的主要經濟指標做專門的分析比較。
第二十一條 建立部機關業務工作綠色通道,為基地和園區內企事業單位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二條 建立部與基地和園區間的信息交流機制。通過政策通報、信息發布、組織定期交流活動、評優表彰等方式,促進互動發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基地和園區所在地產業主管部門應依據本政策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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