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管理辦法是一項政策性扶持計畫,旨在引導、推動企業和科研機構的科技進步和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實現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和產品結構的調整,通過國內自主開發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經濟競爭力強、市場份額大的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和產業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國科發計字[1997]503號
  • 【發布日期】:1997-11-29
  • 【生效日期】:1997-11-29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家科委/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國防科工委,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現將《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1990年發布的《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製鑑定計畫管理規定》(〔1990〕國科發計字835號)同時廢止。
國家科委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技術監督局 國家環境保護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 勞動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要內容

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國家科技計畫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巨觀調控指導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促進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和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國家科委聯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以下稱新產品計畫),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產品計畫是一項政策性扶持計畫,旨在引導、推動企業和科研機構的科技進步和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實現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和產品結構的調整,通過國內自主開發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經濟競爭力強、市場份額大的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和產業化。
第二章 範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新產品是指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的全新型產品或套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任一方面比老產品有重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改進型產品。
第四條新產品計畫優先支持下列範圍的新產品
(一)高新技術產品,包括: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光電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其他高新技術產品;
(二)利用國家及省部有科技計畫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支柱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三)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
(四)外貿出口創匯新產品,替代進口及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並實現國產化率在80%以上的新產品;
(五)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第五條下列產品原則上不在新產品計畫中列項
(一)常規食品、飲料、煙、酒類產品;
(二)化妝品、服裝、家具、小家電等日用產品;
(三)用進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組裝的產品;
(四)引進技術和設備的消化吸收國產化率低於60%的產品;
(五)單純為軍工配套的產品;
(六)傳統手工藝品;
(七)單純改變花色、外觀與包裝的產品;
(八)動、植物品種資源;
(九)高能耗、污染環境的產品。
第三章 申報
第六條國家科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技政策與科技計畫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發布《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申報指南》。
第七條申報新產品計畫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國內首次(或首批)開發成功,並已有市場銷售的產品;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三)技術水平和產品性能較高,具備國內先進水平的產品;
(四)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有很好的市場發展前景;
(五)沒有與所申報產品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八條已列入過新產品計畫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第九條凡開發或生產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新產品的企業、科研單位(包括私營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資經營企事業單位)均可申報,聯合研製開發或生產的可單獨或聯合申報。
通過技術轉讓獲得的新產品可由新產品生產單位單獨申報或由生產單位與原技術開發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條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地方)的地方企業、科研單位,由項目開發單位通過所在地、市科委向本地方科委申報;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的企業、科研單位,由項目開發單位向所在地方科委申報。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業、科研單位的項目,由開發單位向主管部門科技司(局)申報,或向申報單位所在地方科委申報。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企業、科研單位的民品項目,可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或所在地方科委申報。
凡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申報的項目,須同時將申報表格送申報單位所在地方科委備案。
申報項目只能選擇一個渠道申報,否則取消資格。
第十一條申報項目材料須一式三份報送國家科委。申報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申報表》;
(二)鑑定證書或評估報告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三)國家一級查新單位或相應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檢測報告;
(四)指定檢測單位或相關的檢測機構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
(五)用戶使用意見或相關材料;
(六)證明其取得智慧財產權和獲獎情況的相關材料;
(七)環保等部門提供的與申報項目密切相關的證明材料(如環保許可證、採用國際或國家標準證明等);
(八)已申請銀行貸款的項目,需提供銀行貸款相關證明材料;
(九)其它根據需要所確定的輔助材料。如對於醫藥、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加特殊許可證或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准檔案。
第四章 計畫管理
第十二條申報新產品計畫的項目,分別由各省(市、區)科委和國務院各部門科技司(局)負責組織評審。新產品評審以評估方式進行,由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具體執行,評審過程中應聘請熟悉有關技術、了解市場行銷和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產品技術水平;
(三)產品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產品市場前景;
(五)是否符合新產品計畫所要求的申報條件和程式。
對評審通過的項目,由地方科委或部門科技司(局)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各地區和部門評審合格的項目,經擇優排序後,匯總上報國家科委。國家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認定。
項目認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評審的程式和標準是否符合要求;
(二)項目技術是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三)市場行銷和市場潛力是否真實;
(四)相同或同類產品是否有重複;
第十四條在評審和認定的基礎上,國家科委組織編制《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年度本子,並下達到各地方科委及各部門科技司(局)。
第十五條列入新產品計畫的項目,將由國家科委等部門聯合頒發《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
第十六條國家對列入新產品計畫的項目,根據國家政策從中選擇重點,予以一定數額的財政撥款補助。確定重點項目的原則為:
(一)屬於國家優先扶值的重點產業或高技術產業的重大新產品;
(二)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
(三)競爭力強、市場潛力大、能在短時間內形成上億元銷售額的新產品;
(四)研究開發實力強、能持續不斷開拓創新的企、事業單位所開發的新產品;
(五)已有一定的生產規模,且經濟、社會效益顯著,對國家貢獻大的新產品;
(六)地方政府予以配套重點支持的新產品。
第十七條國家對列入新產品計畫的部分項目擇優予以一定數額的貸款利息補貼支持。確定貸款利息補貼項目的條件為:
(一)企業和科研單位在開發重點新產品中已獲得金融機構貸款支持,產品產業化、規模化生產有較大發展前景且效益顯著;
(二)貸款年限一般為1至3年的中長期貸款,並與銀行已簽訂中長期借款契約;
(三)貸款額度一般應在500萬元以上;
(四)經地方科委或部門科技司(局)推薦。
第十八條撥款補助項目和貸款利息補貼項目的經費由國家科委和財政部聯合下達。經費嚴格按照《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補貼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新產品計畫下達後,各地方科委和各部門科技司(局)應加強跟蹤和管理,掌握本地區和本部門新產品工作全面情況,包括相關政策的落實情況,特別對獲得國家財政補助支持的重大項目要加強引導和監督。每年6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新產品工作情況及重大項目的實施情況報送國家科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結合本地方、本部門的特點,組織實施本地方、本部門的新產品計畫,並制定促進企業、科研單位開發新產品和實施新產品計畫的財政支持與稅收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地方、各部門應加強新產品計畫的宣傳,並根據本地方、本部門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制訂實施細則及本地方、本部門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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