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本文針對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義務進行分析,以期對其有一個全面的認識。本文偏重於對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義務的分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賠償義務
  • 類別:專業辭彙
  • 闡述:針對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義務
  • 相關:國家賠償法
主體,簡介,

主體

國家賠償義務
在本文第二條中即對賠償義務機關義務的內容作出分析,賠償義務機關的義務是對國家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書、複議機構的決定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書)的執行。賠償義務機關還是一種執行機關,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賠償決定的機關。 國家賠償法對由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決定,規定十分明確。在國家賠償法第一章總則里即明確,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在有關賠償程式的條文中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而沒有直接由國家履行賠償責任的規定,國家不直接賠償。

簡介

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義務,是一種執行賠償決定、代為國家履行賠償責任、受國家委託的法定義務行為。弄清賠償義務機關不僅是賠償案件的辦理機關,也是賠償決定的執行機關、賠償義務的履行機關,明確賠償義務和賠償責任的關係、賠償決定書是賠償義務的文字載體,對於理順國家賠償中的各種法律關係,順利推進國家賠償事業,搞好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大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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