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違法查封且未盡保管義務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違法查封且未盡保管義務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2.03.07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違法查封且未盡保管義務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2.03.07
  • 實施時間:2002.03.07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2月5日[2001]川法委賠請字第01號《關於瀘州汽車運輸總公司、李平貴申請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違法查封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違法查封且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賠償請求人的直接損失應以被查封汽車折舊後價值166980元減去該車最終變賣價格6萬元的差價計算。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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