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接種監督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第668號令),進一步加大預防接種監督執法工作力度,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健康權益,我委決定對《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國衛監督發〔2014〕44號)中部分內容進行調整,並針對條例的修改實施,自2016年7月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預防接種專項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接種監督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15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接種監督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發〔201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第668號令),進一步加大預防接種監督執法工作力度,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健康權益,我委決定對《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國衛監督發〔2014〕44號)中部分內容進行調整,並針對條例的修改實施,自2016年7月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預防接種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核查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和經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購進第二類疫苗的記錄以及索要的疫苗儲存、運輸全過程的溫度監測記錄;接種情況登記、報告記錄,以及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後剩餘第一類疫苗的報告記錄。”
(二)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查閱接種單位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詢問記錄;查閱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填寫的接種記錄,核查記錄的完整性和保存期限。”
(三)將第十二條第六款修改為:“核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第一類疫苗和經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購進第二類疫苗的記錄,核查儲存、分發、供應記錄和保存期限,以及索要的疫苗儲存、運輸全過程的溫度監測記錄。”
(四)刪除第十二條第八款中的“疫苗批發企業”。
二、專項監督檢查
(一)檢查內容。
1.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集中採購第二類疫苗的進展情況。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分發、接收或購進疫苗情況。包括購進、分發渠道是否合法,是否索取相應材料(生物製品每批檢驗合格或者審核批准證明複印件、進口藥品通關單複印件、疫苗儲存、運輸全過程溫度監測記錄)。
3.接種單位疫苗接種情況。包括接種人員資質情況、公示疫苗品種和接種方法情況、接種前告知情況以及接種記錄等情況。
(二)檢查對象。檢查全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至少抽查20%的接種單位。
(三)工作要求。各地要從切實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重視專項檢查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措施,保證專項檢查工作取得實效。要以條例修改內容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檢查重點,以上半年專項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機構和未檢查機構為重點檢查單位,通過檢查促進條例修訂內容儘快落實和存在問題的整改到位。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一查到底,做到案件調查清楚、依法查處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請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於2016年10月31日前將本省份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匯總表(附屬檔案1、2)的紙質版加蓋公章後和電子版同時報我委監督局。
聯繫人:監督局 趙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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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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