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8號,以下簡稱《條例》),建立規範有序、公平透明、監管嚴密的疫苗流通機制,依法、科學、規範預防接種管理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管理,二、進一步加強預防接種管理,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四、進一步加強組織保障,

一、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管理

(一)全面實行疫苗集中採購。
第一類疫苗由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訂使用計畫,報市衛生計生委審定後,通過市政府招標採購中心集中採購。第二類疫苗由公民本著“知情、自願、自費”的原則受種,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在市級公共交易平台集中採購,具體採購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另行制訂。市衛生計生委可根據預防、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需要及疫苗供應情況,對部分疫苗實行應急採購和調配,並報市政府備案。
(二)嚴格規範疫苗銷售行為。
疫苗生產企業在銷售疫苗時,應當提供由藥品檢驗機構簽發的生物製品每批檢驗合格或者審核批准證明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印章;銷售進口疫苗的,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印章;不得將第二類疫苗銷售給區縣(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購進接收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產企業索取上述證明檔案,並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三)統一疫苗配送途徑。
疫苗生產企業按照採購契約直接或者委託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企業將疫苗配送至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委託配送疫苗的企業不得再次委託配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將第一類疫苗運送分發至區縣(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縣(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將第一、二類疫苗分發或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
(四)保證疫苗全程冷鏈儲運。
疫苗生產企業、接受委託配送疫苗的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採取嚴格措施,保證疫苗儲存、運輸的全過程不脫離冷鏈,始終處於規定的溫度環境,定時監測和記錄溫度並保存2年備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受或購進疫苗時應當索要疫苗儲存、運輸全過程的溫度監測記錄,並核實溫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二、進一步加強預防接種管理

(一)合理設定接種單位,提高接種服務可及性。
全市預防接種工作實行集中接種服務模式。各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人口密度、服務半徑、地理條件和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等情況,合理規劃和規範設定接種單位(門診),明確其預防接種責任區域,統籌安排預防接種服務周期。原則上,每個街道至少設定1個預防接種門診,服務半徑5公里;每個鄉鎮至少設定1個預防接種門診,服務半徑10公里。服務半徑超過以上標準的地區,應當根據情況增設預防接種門診和接種點。
(二)強化接種資質管理,提供均質化接種服務。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接種服務,按照《重慶市預防接種門診建設標準》加強預防接種門診建設,做到冷鏈配備、疫苗管理、公示內容、服務流程、接種登記、工作制度“六統一”。接種人員必須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鄉村醫生資質並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方能上崗。《重慶市預防接種門診建設標準》由市衛生計生委另行制定。
(三)規範接種服務行為,保障預防接種安全。
接種單位要主動及時為兒童建立預防接種證,在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查驗預防接種證並做好記錄。接種人員要遵循《預防接種工作規範》,認真執行“三查七對”制度,嚴格執行接種告知、登記、接種、留觀、不良反應處置等預防接種程式。優先保證第一類疫苗的接種,嚴禁違規採購、銷售和誘導使用第二類疫苗。對第二類疫苗資金實行財務部門統一收支,集中核算管理,依法接受民眾監督。
(四)依法開展查驗補種、應急接種和群體性預防接種。
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要督促學校和托幼機構做好兒童入學、入托查驗接種證工作。學校和托幼機構要督促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兒童補種。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部門可根據預防、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需要及國家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市衛生計生委備案後,組織實施應急接種和群體性預防接種。跨區縣(自治縣)或全市範圍內的應急接種和群體性預防接種,由市衛生計生委報市政府決定,並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五)做好異常反應處置,全面落實補償政策。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八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疾控發〔2014〕19號),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強化報告措施,加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的調查診斷、鑑定、補償、醫療、康復、教育、就業等處置工作。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傾聽民眾意見、建議和訴求,及時掌握相關情況,依法妥善處理,努力化解矛盾。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市財政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疫苗生產企業承擔。鼓勵探索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

(一)建立疫苗全程可追溯系統。
疫苗生產企業、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要如實記錄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做到票、賬、貨、款一致,並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涉及退回疫苗的,必須經原渠道退回。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告本行政區域衛生計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兩部門監督下實施退貨。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運用藥品電子監管碼,實現最小包裝單位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全過程可追溯。
(二)加強疫苗質量的監督管理。
全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疫苗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況進行檢查,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疫苗儲存、運輸執行《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情況進行檢查。依法嚴厲查處疫苗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並保存疫苗銷售記錄,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預防接種單位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等行為。嚴厲查處疫苗生產企業、區縣(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經營疫苗的行為。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計生部門。
(三)加強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
全市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定期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執行《預防接種工作規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切實加強對預防接種工作的衛生監督。重點針對接種單位和人員資質情況、接種單位疫苗公示、接種告知(詢問)情況,以及疫苗接收、購進、分發、供應、使用登記和報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查處違規分發、供應疫苗,未按規定建立並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接種、銷毀等記錄,未取得資質開展疫苗接種等行為。嚴厲查處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疫苗接種單位從非法渠道購進疫苗的行為。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四)加強疫苗價格的監督管理。
全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疫苗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對疫苗生產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的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進一步加強組織保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免疫規劃工作,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全社會參與”的預防接種工作機制和年度目標考核機制,嚴格責任追究,保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預防接種事業可持續發展。
(二)全面落實經費保障。
市政府負責第一類疫苗購買、儲存和運輸經費,保障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的冷鏈系統建設、更新和運轉。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對預防接種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接種單位及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保障責任,根據支出責任劃分,將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保障,將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運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要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納入本級財政滾動預算編制、逐年安排。
(三)調整完善收費標準。
各區縣(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可收取疫苗費用以及儲存、運輸費用。第二類疫苗儲存、運輸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接種單位接種第二類疫苗可收取服務費、接種耗材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
(四)廣泛深入開展宣傳。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通過新聞發布、政務公開等多種方式,開展預防接種政策宣傳。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以及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平台作用,切實加大預防接種知識宣傳力度。通過開設預防接種健康教育課、健康夢想課堂、製作播出免疫規劃公益廣告、舉辦專題講座、發放宣傳資料,以及電子屏宣傳、專欄宣傳等措施,大力宣傳預防接種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廣泛普及預防接種知識,引導民眾主動參與預防接種工作,營造全社會參與支持預防接種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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