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重大研究計畫立項,第三章 項目申請與受理,第四章 項目評審和批准,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第六章 重大研究計畫評估,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研究計畫(以下簡稱重大研究計畫)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大研究計畫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重大科學前沿,加強頂層設計,凝鍊科學目標,凝聚優勢力量,形成具有相對統一目標或方向的項目集群,促進學科交叉與融合,培養創新人才和團隊,提升我國基礎研究的原始創新能力,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提供科學支撐。
第三條重大研究計畫應當遵循有限目標、穩定支持、集成升華、跨越發展的基本原則。
重大研究計畫執行期一般為8年。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重大研究計畫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與批准重大研究計畫立項;
(二)組建重大研究計畫指導專家組(以下簡稱指導專家組);
(三)組織制定並發布項目指南;
(四)受理項目申請;
(五)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六)批准資助項目;
(七)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八)組織重大研究計畫評估;
(九)審核批准重大研究計畫實施結束。
第五條每個重大研究計畫均應設立指導專家組,以實現對重大研究計畫的頂層設計和學術指導。指導專家組由7-9名來自不同單位、不同領域的專家組成,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指導專家組成員應當保持穩定,除不可抗力外,組長和副組長不得中途退出指導專家組。
指導專家組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科學道德,公道正派;
(二)學術水平高,熟悉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發展趨勢;
(三)具有寬廣的學術視野、較強的戰略思維和巨觀把握能力;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六條指導專家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重大研究計畫實施規劃書(以下簡稱實施規劃書);
(二)提出項目指南建議;
(三)參加會議評審工作;
(四)指導在研項目的年度學術交流活動;
(五)跟蹤項目進展,開展戰略研究;
(六)編制重大研究計畫中期評估自評估報告和階段實施報告;
(七)編制重大研究計畫結束評估總結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戰略研究報告。
第七條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重大研究計畫管理工作組,由主管科學部和相關科學部工作人員組成。履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有關職責,負責重大研究計畫的組織實施及項目管理工作,聯繫指導專家組。
管理工作組設組長1人,由重大研究計畫主管科學部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重大研究計畫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重大研究計畫立項

第九條重大研究計畫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科學基金的優先發展領域;
(二)在我國基礎研究發展總體布局中具有重點部署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核心科學問題體現基礎性、前瞻性和交叉性;
(四)科學目標明確,具有可檢驗性;
(五)具備較好的研究工作積累及所需的基本研究條件;
(六)具有一定規模的高水平研究隊伍以及若干在國際科學前沿作出有影響工作的科學家;
(七)通過實施重大研究計畫,該領域或方向的整體水平應在國際上有顯著的提高,實現跨越式發展。
第十條在廣泛徵求科學家意見的基礎上,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提出重大研究計畫立項構想,經科學部專家諮詢委員會論證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委務會議審議。
自然科學基金委委務會議以記名投票、超過半數通過的方式進行差額遴選,批准重大研究計畫立項構想。
第十一條對於批准的立項構想,科學部應當組織專家起草組撰寫重大研究計畫立項建議書。
立項建議書的內容包括:立項依據、總體目標與核心科學問題、國內現有工作基礎、研究條件與隊伍狀況、計畫框架與組織方式、實施年限與經費預算、指導專家組和管理工作組的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委務(擴大)會議對立項建議書進行審議,以記名投票、超過半數通過的方式遴選,批准重大研究計畫立項並成立指導專家組和管理工作組。
第十三條指導專家組根據委務(擴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提出實施規劃書,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
實施規劃書是項目指南制定以及重大研究計畫整體實施和評估的依據,包括科學目標與核心科學問題、主要研究內容、實施方案、年度經費安排計畫等細化內容。

第三章 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十四條指導專家組根據實施規劃書和學科發展趨勢,提出年度項目指南建議,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年度項目指南建議制定年度項目指南,並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五條重大研究計畫項目包括培育項目、重點支持項目、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4個亞類。
(一)培育項目是指符合重大研究計畫的研究目標和資助範圍,創新性明顯,尚需在研究中進一步明確突破方向和凝聚研究力量的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
(二)重點支持項目是指研究方向屬於國際前沿,創新性強,有很好的研究基礎和研究隊伍,有望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並且對重大研究計畫目標的完成有重要作用的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4年;
(三)集成項目是指在前期資助和調研的基礎上,針對重大研究計畫中非常重要和有望突破的方向,明確目標,集中優勢力量,能夠實現跨越發展,使我國在該領域的研究水平處於國際前列或領先水平的項目,研究期限根據整個重大研究計畫的安排確定;
(四)戰略研究項目是指用於支持指導專家組進行戰略調研、項目跟蹤、專題研討以及學術交流等活動的項目,研究期限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重大研究計畫項目:
(一) 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的經歷;
(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正在博士後流動站或者工作站內從事研究、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以及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均不得申請。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重大研究計畫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申請人申請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年度項目指南中對申請和承擔項目數量的限制。
指導專家組成員任職期間不得申請和參與申請本重大研究計畫項目(戰略研究項目除外)。根據需要申請和參與申請集成項目的指導專家組成員應退出指導專家組。
第十七條重大研究計畫項目申請人與參與者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培育項目和重點支持項目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集成項目的合作研究單位不得超過4個。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九條申請人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註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二十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託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託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內的;
(五)依託單位在不得作為依託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四章 項目評審和批准

第二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評審程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條和第十五條的要求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凝鍊科學問題和科學目標的情況;
(二)與重大研究計畫總體目標的相關性;
(三)研究隊伍構成、研究基礎和相關的研究條件;
(四)申請經費使用計畫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條對於已受理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隨機選取5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交叉領域項目應當注意專家的學科覆蓋面。
對於申請人提供的不適宜評審其重大研究計畫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個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於5份。
第二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通訊評審意見分類排序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主要來自指導專家組,同時還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會議評審由指導專家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到會評審專家應當為13人以上。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年度資助計畫、重大研究計畫項目申請書和通訊評審意見等評審材料。
第二十五條被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重點支持項目或集成項目,其申請人應當到會答辯,不到會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申請人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可以委託項目參與者到會答辯。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考慮申請人答辯情況、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畫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會議評審專家認為的非共識項目等特殊項目,2名以上的會議評審專家可以署名推薦,經會議評審組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指導專家組認為需要特殊部署的項目,由指導專家組成員提出建議,指導專家組另行召開會議,集體討論確定。
第二十七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會議評審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製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申請人,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並向申請人和依託單位提供。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複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複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三十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的重大研究計畫項目名稱以及依託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畫書(一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畫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計畫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託單位。核准後的項目計畫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結題審查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畫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三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會同指導專家組對正在實施的項目通過年度交流會、中期檢查、專題研討、實地考察及結題審查等方式進行跟蹤檢查,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三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畫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三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會同指導專家組在重點支持項目和集成項目實施中期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
中期檢查採取會議或者通訊評審方式進行,會議方式也可以與重大研究計畫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共同進行。
第三十五條重大研究計畫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得變更依託單位,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依託單位和重大研究計畫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項目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項目指南的限項要求。退出的參與者1年內不得申請重大研究計畫項目。
項目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
第三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八條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九條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四十條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責令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10日內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
(二)未按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的;
(三)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四)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組織同行專家對重大研究計畫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審查。
審查採取會議評審或者通訊評審方式進行。會議評審專家應當為13人以上,其中應當包括參加過該項目評審或者中期檢查的專家。會議評審也可以與重大研究計畫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共同進行。
第四十三條評審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重大研究計畫項目的完成情況,並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評價意見:
(一)項目計畫執行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三)人才培養情況;
(四)對重大研究計畫的貢獻情況;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情況;
(六)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結題材料提交情況和評審專家意見,作出予以結題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準予結題的重大研究計畫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申請摘要。
第四十六條重大研究計畫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七條重大研究計畫項目研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重大研究計畫評估

第四十八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同期的重大研究計畫統一組織評估。在重大研究計畫實施中期進行中期評估,實施結束進行結束評估。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建綜合評估專家組對重大研究計畫進行綜合評估。正在承擔被評估的重大研究計畫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不得擔任綜合評估專家組專家。
第四十九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按照重大研究計畫實施時間分批組織中期評估。
中期評估包括中期自評估與中期綜合評估兩個階段。
第五十條指導專家組在項目學術交流或研討的基礎上,對重大研究計畫的整體方向、階段重要進展以及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中期自評估,並形成重大研究計畫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重大研究計畫自評估的基礎上,組織綜合評估專家組對重大研究計畫中期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中期綜合評估採取會議評審方式進行。
評估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評估重大研究計畫的中期實施情況,並形成重大研究計畫中期評估意見。
(一)重大研究計畫的部署情況;
(二)階段性重要進展及其影響;
(三)重大研究計畫目標實現情況;
(四)集成思路及集成工作實施情況。
第五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重大研究計畫中期評估意見審批下一階段重大研究計畫實施方案和經費計畫。
指導專家組根據批准的重大研究計畫實施方案,形成重大研究計畫下一階段實施報告,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按照重大研究計畫實施結束時間分批組織結束評估。
結束評估包括結束自評估與結束綜合評估兩個階段。
第五十四條指導專家組負責組織結束自評估,通過全面總結重大研究計畫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及體現重大研究計畫水平的集成成果,形成重大研究計畫總結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通過深入分析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提出該領域下一步深入研究的構想和建議,形成戰略研究報告。
第五十五條結束綜合評估採取會議評審方式進行。
綜合評估專家組評估專家應當就重大研究計畫的總體設計及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形成重大研究計畫結束評估意見,評估意見主要包括:
(一)頂層設計情況;
(二)研究計畫完成情況;
(三)成果的水平與創新性;
(四)研究隊伍創新能力、優秀人才培養情況;
(五)經費使用情況。
第五十六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重大研究計畫結束評估意見,確定重大研究計畫實施結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重大研究計畫項目評審、中期檢查和重大研究計畫中期評估、結束評估等,執行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