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依靠民眾,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3月24日公布修訂後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對組織指揮體系、災害預警回響、信息報告和發布、國家應急回響、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保障措施等進行了規範和完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適用範圍:在我國發生的自然災害
  • 工作原則以人為本
  • 應急準備:物資準備
編制總則,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啟動條件,體系職責,應急準備,資金準備,物資準備,通信準備,救災裝備,人力資源,社會動員,宣傳培訓,預警預報,災害預警,災害信息,信息管理,應急回響,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Ⅳ級回響,信息發布,救助重建,災後救助,恢復重建,附則,修訂版,總則,組織指揮,應急準備,信息管理,預警回響,應急回響,救助重建,附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版解讀,

編制總則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適用範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沙塵暴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自然災害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民眾,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2.1 某一省(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因災死亡30人以上;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民眾10萬人以上;
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2.2 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民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
2.3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4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2.5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體系職責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

應急準備

資金準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 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問題。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方面。

物資準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4. 2. 1 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瀋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箇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和儲備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4. 2. 2 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淨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
4. 2. 3 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定。
4. 2. 4 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區救災儲備物資。
4. 2. 5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 2. 6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採購和調撥制度。

通信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4. 3. 1 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 3. 2 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託,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 3. 3 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救災裝備

4. 4. 1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4. 2 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人力資源

4. 5. 1 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 5. 2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4. 5. 3 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 5. 4 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社會動員

4. 6. 1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 6. 2 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 6. 3 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 6. 4 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 6. 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宣傳培訓

4. 7. 1 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4. 7. 2 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相關培訓。
4. 7. 3 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回響能力。

預警預報

災害預警

5. 1. 1 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5. 1. 2 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區、直轄市)應做好應急準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災害信息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信息管理

5. 3. 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5. 3. 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後,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5. 3. 3 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應急回響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回響等級。

Ⅰ級回響

6. 1. 1 災害損失情況
6. 1. 2 啟動程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回響。
6. 1. 3 應急回響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6. 1. 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回響

Ⅱ級回響

6. 2. 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回響。
6.2.3 回響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導組和後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准,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6.2.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回響。

Ⅲ級回響

6.3.2 啟動程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回響。
6.3.3 回響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區、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3.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回響,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Ⅳ級回響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回響。
6.4.3 回響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4.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回響,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信息發布

6.5.1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6.5.2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救助重建

災後救助

7.1.1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7.1.2 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7.1.4 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5 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7.1.6 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1.7 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民眾,實施開倉借糧。
7.1.8 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採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9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2.1 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7.2.2 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 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4 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7.2.5 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7.2.6 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2.7 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7.2.8 衛生部門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民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
7.2.9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並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准“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畫,小衛星星座系統擬採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採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鑑已開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
8.4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5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修訂版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11年10月16日修訂)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本
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自然災害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回響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組織指揮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2.2 專家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民政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3.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3.1.2 中央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3.1.4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民眾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資準備
3.2.1 合理規劃、建設中央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
3.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全國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準備
3.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3.3.2 加強中央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3.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3.4 裝備和設施準備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3.5 人力資源準備
3.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5.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商務、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3.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中央、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準備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7 科技準備
3.7.1 建立健全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衛星星座、環境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套用系統和航空平台系統,建立基於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路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套用示範和培訓工作。
3.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中科院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3.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3.7.4 利用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聯合國災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國際合作機制,拓展災害遙感信息資源渠道,加強國際合作。
3.7.5 開展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國家應急廣播體系,提供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的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3.8 宣傳和培訓組織
開展全國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信息管理

4.1 預警信息
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林業局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信息,農業部的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測繪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時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回響,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省(區、市)通報。
4.2 災情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4.2.1 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災情報告後,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4.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民政部報告。
4.2.3 對於乾旱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4.2.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預警回響

5.1 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 啟動程式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回響。
5.3 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回響啟動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回響工作。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國家減災委領導、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並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向相關省份發出災害預警回響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有關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預警回響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5.4 預警回響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回響終止。

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減災委設定四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等級。Ⅰ級回響由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回響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Ⅲ級回響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Ⅳ級回響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回響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6.1 Ⅰ級回響
6.1.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式
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回響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進入Ⅰ級回響狀態。
6.1.3 回響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1)國家減災委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國家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
(5)公安部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總參謀部、武警總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鑑定等工作。衛生部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視情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籲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後,
(9)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終止Ⅰ級回響。
6.1.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6.2 Ⅱ級回響
6.2.1 啟動條件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式
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回響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進入Ⅱ級回響狀態。
6.2.3 回響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國務院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後,
(7)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終止Ⅱ級回響。
6.3 Ⅲ級回響
6.3.1 啟動條件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8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2)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式
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回響的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回響狀態。
6.3.3 回響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省份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衛生部指導受災省份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災情穩定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份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6)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回響。
6.4 Ⅳ級回響
6.4.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式
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進入Ⅳ級回響狀態。
6.4.3 回響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6.4.4 回響的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回響,報告國家減災委秘書長。
6.5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6 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救助重建

7.1 過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 財政部、民政部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民政部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財政部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組織各地於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7.2.3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財政部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 民政部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等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國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3.1 民政部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3.2 民政部收到受災省(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財政部審核後下達。
7.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民政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國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7.3.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 國際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間的救災交流,借鑑已開發國家救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防範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
8.4 預案演練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5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6 制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民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8.7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修訂版

2016年3月24日電,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修訂後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此次預案修訂是為適應當前我國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新形勢、新變化,重點對適用範圍、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啟動程式及回響措施等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進一步提高了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016年版解讀

我國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災害影響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造成損失重。過去5年,我國各類自然災害多發頻發,年均造成全國3.1億人次受災,1500餘人死亡失蹤,900多萬人次緊急轉移安置,近70萬間房屋倒塌,直接經濟損失3800多億元。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不斷完善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製法制,著力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基礎設施、人員裝備和基礎能力建設,充分發揮住房災害保險等市場機製作用,積極引導志願者、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全力應對了四川蘆山地震、甘肅岷縣漳縣地震、雲南魯甸地震、黑龍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澇以及“威馬遜”超強颱風等重特大自然災害,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11〕120號)要求,認真做好災害救助各環節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最大限度減輕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修訂後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16〕25號),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中央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及應急回響程式。此次預案修訂是為適應當前我國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在認真總結近年來發生的歷次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工作經驗和做法基礎上完成的。
一、預案修訂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自然災害救助工作,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首次印發由民政部牽頭編制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2011年,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對《預案》進行了修訂。按照《預案》要求,國家減災委、民政部災後及時啟動應急回響,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高效聯動,形成抗災救災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災害救助工作規範有序開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災害造成的損失。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雖取得顯著成績,但《預案》在執行過程中也面臨一些新問題。近年來,我國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呈現新形勢、新變化。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強化災害風險管理,公眾防災減災意識進一步提升,國家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取得顯著成效,與“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時期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死亡人口和倒塌(或損壞)房屋數量呈明顯下降趨勢。據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民政部統計,“十二五”期間我國因災死亡(失蹤)人口、倒塌房屋數量較“十一五”分別下降93%和81%,但年均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基數仍然較大(約900萬人),應急期受災民眾生活救助任務依然艱巨而繁重。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工作方針,不斷健全“中央統籌指導、地方就近指揮,分級負責、相互協同”的抗災救災應急機制,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救助制度,著力提高受災民眾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對完善《預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預案修訂的主要內容
為更好地適應和應對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的新形勢、新變化,進一步完善回響啟動條件,最佳化應對程式和措施,保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規範有序、科學高效開展,2014年以來,民政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有關要求,在認真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地意見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在認真總結近年來發生的四川蘆山地震、甘肅岷縣漳縣地震、雲南魯甸地震、黑龍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澇以及“威馬遜”超強颱風等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工作經驗和做法基礎上,重點對預案適用範圍、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啟動程式及回響措施等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進一步提高了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當前我國自然災害形勢變化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新版《預案》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了完善:
一是進一步完善應急回響啟動條件。針對近年來我國災情形勢呈現的新變化,新版《預案》對國家層面四個回響等級的核心指標(包括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數量、緊急轉移安置人數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應調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當前救災工作實際,提高《預案》可操作性,確保國家級預案與省級預案有序銜接。
二是進一步規範應急回響程式及措施。新版《預案》對應急回響啟動程式進行了最佳化和完善,進一步明確國家減災委各有關成員單位在災害救助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對災情報告、災情發布、災害損失評估、信息共享、社會動員等內容進行了充實和完善。
三是擴大了預案適用範圍。新版《預案》增加了“當毗鄰國家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對我國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國內應急救助工作”的表述,主要考慮到近年來尼泊爾、巴基斯坦、緬甸、俄羅斯等鄰國發生地震、洪澇等重特大自然災害對我國造成較大影響,需要對我國邊境省份受災民眾實施災害救助的情況。
四是對預案中有關文字表述進行調整。根據行文習慣和《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有關規定,對原《預案》中有關文字和專業術語進行修改和完善,如將“災民自救”修改為“民眾自救”、“非政府組織”修改為“社會組織”、“冰雹”修改為“風雹”、“過渡性生活救助”修改為“過渡期生活救助”等。
三、預案實施中需關注的有關事項
新版《預案》頒布實施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組織開展貫徹學習和專題培訓。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將《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做好《預案》的宣傳普及工作。
二是及時修訂地方各級相關預案。各地區要結合本地災情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需求,儘快啟動省級預案修訂工作,做好調研論證,抓緊推進,切實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與國家預案有序銜接,避免出現國家預案啟動後省級預案還無法啟動的情況;同時,認真指導各市縣抓緊做好本級相關預案修訂工作。
三是適時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活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救災工作實際,針對潛在災害風險和區域災害特點,因地制宜,組織開展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演練活動。有條件的地方要組織社區居民開展應急救災演練,讓民眾了解社區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熟悉災害預警信號和應急疏散路徑,提高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能力。
四是規範有序啟動各級應急預案。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客觀、準確、科學評估災情,按照本級預案規定啟動程式和條件,及時啟動相應等級應急回響,遵循“分級負責、相互協同”原則,切實落實災害救助主體責任,強化區域協作和部門聯動,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統籌做好災害救助各環節工作,切實保障好受災民眾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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