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範煤礦生產行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而提出。

國家能源局
國能煤炭[2013]47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範煤礦生產行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現將建立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檔案
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所有煤礦生產能力進行統一建檔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煤礦生產能力及隸屬企業名稱、所在地區、開拓方式、井口坐標、採煤工藝、瓦斯等級、水文地質條件、自然發火類型、煤塵爆炸危險性指數等相關信息。煤礦生產能力及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煤礦生產能力登記信息,同時抄報國家能源局。
二、規範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更新程式
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等建設煤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竣工驗收部門應對煤礦生產能力進行確認,並在竣工驗收鑑定書中予以明確。生產煤礦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以批准的能力作為煤礦生產能力登記依據。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依據竣工驗收鑑定書或批准的生產能力,及時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檔案或更新原登記信息。
三、及時公開煤礦生產能力
煤礦生產能力相關信息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布。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煤礦生產能力情況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公布;其餘煤礦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公布,並定期將公布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登記公布的煤礦生產能力是實施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據。
四、提高煤礦產能登記工作效率
建設煤礦竣工驗收後和生產煤礦能力發生變化,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生產能力等相關信息的登記或更新及公布工作。對公布信息缺漏或有誤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登記或勘誤。
五、嚴格依據登記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煤礦應當依據登記公布的生產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畫,合理組織生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下達可能造成煤礦超能力生產的經濟指標。煤礦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月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月度計畫的110%;無月度計畫的,月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的1/12。
六、嚴厲查處超能力生產行為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煤礦日常生產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超過登記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煤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並及時在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通報煤礦違規生產情況及處罰結果。鼓勵公眾根據公布的煤礦生產能力,對煤礦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國家能源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各地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相關事項落實情況開展檢查。
七、推進煤礦生產能力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全面覆蓋、上下通暢、數據線上、實時查詢的原則,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管理信息資料庫。煤礦生產能力及相關信息應全部錄入信息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國家能源局在集成各地管理信息系統基礎上,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信息系統。
八、做好煤礦產能信息銜接工作
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本通知印發後,應立即對本地區所有煤礦生產能力等信息進行整理,根據原生產許可證證載能力、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鑑定書、批准的生產能力,建立健全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檔案,並逐礦核實相關信息,防止錯登、漏登、誤登。
九、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投資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協調配合,結合地區實際,進一步完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相關辦法、標準和規定,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和機制。要主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轉變職能,不斷創新煤炭行業管理方式,強化服務意識,提高煤炭管理和服務水平。

國家能源局
201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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