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是由稅務總局於1997-01-31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74號
【發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1997-01-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
(1997年1月31日國稅函〔1997〕74號)
中國建設銀行:
你行《關於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墊交營業稅情況的請示》(建總會字〔1996〕第23號)收悉。現對金融機構發放委託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45號)第條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據此,金融機構發放委託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時間為代委託方收到貸款利息或是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至於受託方以信貸資金代委託方墊交稅款的問題,應由受託方與委託方進行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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