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作廢1994年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作廢1994年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在1997年7月31日發布並生效。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440號
【發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1997-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作廢1994年版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國稅函[1997]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因當時受諸多因素影響,印製質量方面的問題較多,隨著庫存時間的延長,目前,部分票面的防偽標記已顯示不清,防偽效果逐漸減弱,全國已發生數起偽造1994年版專用發票騙稅的案件。為儘快解決這一問題,總局決定從1998年起全國統一作廢1994年版專用發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7年11月1日起,全國統一停止發售1994年版專用發票。
二、從1998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停止開具1994年版專用發票。
三、對納稅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1994年版專用發票抵扣聯,限於1998年3月底以前申報有效,逾期未申報的,按廢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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