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

2015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將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19日
簡述,公告,

簡述

2015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
現將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將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上述銷售單位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屬檔案《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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