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人作為國家財產唯一的所有者,其法律地位由憲法確立。根據2015年的學術研究,中國憲法中的“國家所有”兼具經濟學所有制和法學所有權的雙重含義,但其功能具有特殊性,必須為公民自由和自主發展提供物質和組織保障。憲法賦予國家獲取特定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資格,但具體歸屬需法律進一步明確,在此之前資源屬社會共有。國家所有權在功能上需保障公民自由與自主發展,強調立法形成的必要性。
基本介紹
- 法律含義:雙重含義(所有制/所有權),必須為公民自由和自主發展提供物質和組織保障
- 權能構造:國家所有權在憲法和民法上的法律地位、權能構造和權利外觀上並無差異
- 功能特性:為公民自由和自主發展提供物質和組織保障
- 資源歸屬:立法形成前屬社會共有物
- 收益許可權:國家可以基於主權及行政管理權設定開發和利用規則,但不能作為所有權人獲得相關財產性收益
- 解釋方案:國家所有權的五種解釋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