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畫管理辦法》在1997.08.22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7.08.22
  • 實施時間:1997.08.22
總則,計畫編制,組織管理,資金管理,成果管理,項目撤銷調整,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畫(以下簡稱技術創新計畫)的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計畫是國家科技計畫的主體計畫之一,是在財政、金融支持下,引導和吸收企業和社會力量(包括人才和資金),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國家計畫。
第三條 技術創新計畫包括技術開發、工業性試驗、新技術推廣套用示範、高技術產業化、技術中心建設和新產品試產等內容。

計畫編制

第四條 編制技術創新計畫的依據是:
(一)市場需求;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三)國家產業政策;
(四)全國技術創新綱要;
(五)全國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整體部署。
第五條 編制技術創新計畫的原則是:
(一)以企業為主體,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聯合,進行跨地區、跨行業協作,開展國際技術合作,提高技術創新的起點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複和封閉式發展;
(二)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為目標,形成商品化、產業化生產;
(三)以產品為龍頭、以工藝為基礎,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礎件、元器件以及相關的設備,形成系統配套性;
(四)技術創新計畫與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計畫緊密銜接,發揮整體優勢,全面有效地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技術創新計畫的選項範圍是:
(一)經濟發展急需的重大關鍵技術、主導產品;
(二)在國內外市場有競爭力,能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進結構調整的產品、裝備與相關工藝、技術;
(三)改造傳統產業的新興技術及產品;
(四)適用於多個行業的共性技術;
(五)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消耗、提高產品質量的工藝、技術與裝備;
(六)保護環境的關鍵技術、產品與裝備。
第七條 申請技術創新項目,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提出項目申請,填寫《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畫項目立項建議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或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與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初審後,將建議項目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
第九條 國家經貿委聘請有資格的諮詢機構或有關專家對建議項目提出評議、諮詢意見。
第十條 國家經貿委審定建議項目,並將審定的項目送貸款銀行進行初評估。
第十一條 通過銀行初評估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可行性研究,編寫《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有關領域的經濟、技術與管理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報送國家經貿委。
第十二條 國家經貿委審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項目,編制技術創新計畫,下達年度計畫,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申報新產品試產項目,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填寫《××××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申報表》,並附部省級新產品鑑定證書、技術總結報告、專利證書、獎勵證書、用戶意見和檢測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對申報的新產品試產項目初審後,報國家經貿委。
第十五條 國家經貿委聘請有資格的諮詢機構或有關專家對上報的新產品試產項目提出評議、諮詢意見。
第十六條 國家經貿委對新產品試產項目終審後,編制下達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
第十七條 國家經貿委對列入年度計畫的新產品試產項目頒發“國家級新產品”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為鼓勵平等競爭,國家經貿委對一些特別重大的技術創新項目,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標。

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技術創新計畫的項目實行契約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經貿委是技術創新計畫的編制單位。
第二十一條 計畫編制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技術創新計畫;
(二)下達年度計畫和項目經費;
(三)組織、檢查、協調項目實施,並會同項目主持單位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
(四)根據計畫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進行複議,對有問題的項目,決定調整或撤銷。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持單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國家計畫單列的大型企業(集團)。
項目主持單位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與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組成。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持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技術創新計畫的立項原則和程式,向國家經貿委申報項目,並附項目建議書;
(二)對申報項目組織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論證,向國家經貿委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負責與貸款銀行的有關分行銜接項目評估;
(四)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畫項目契約書》並將契約書報國家經貿委備案。按計畫與契約的要求,監督、檢查契約的執行;
(五)定期檢查項目進度,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並促其達到目標。每年一月將上一年度項目實施情況的總結(包括項目的執行情況、取得的階段成果、經費落實和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報國家經貿委;
(六)經國家經貿委同意後,組織已完成項目的鑑定驗收;
(七)對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項目連續追蹤3年,在申報每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項目的同時,將上一年新產品開發工作總結及執行情況報送國家經貿委。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開發機構、手段、人才、資金投入強度和其他相應的技術實力。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技術創新計畫的申報與立項程式,按隸屬關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與項目協作單位共同完成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並提供有關文字材料;
(三)與項目主持單位、項目協作單位簽訂契約書,按契約要求完成項目;
(四)落實自籌資金及銀行貸款,合理分配項目協作單位所需經費,並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根據有關規定做好本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結算報項目主持單位;
(五)及時向項目主持單位匯報項目實施情況,並抄報國家經貿委。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資金應多渠道籌集,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效利用外資和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籌集資金。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資金構成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國家金融機構貸款、項目主持單位補助資金與國家撥款補助等。
第二十七條 國家下達給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撥款,其管理和使用按照財政部《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國家金融機構的貸款按其規定使用。
第二十九條 利用外資和向社會籌集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主持單位須將當年項目經費的下達、落實和使用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契約書所規定的任務後應及時作出總結,並將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及有關資料逐級上報,申請項目鑑定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鑑定驗收由項目主持單位報國家經貿委批准,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項目鑑定驗收。鑑定驗收報告報國家經貿委備案。項目鑑定驗收參照國家經貿委《新產品新技術鑑定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所有實驗記錄、數據、報告等,按照技術檔案管理辦法整理歸檔,不得散失,不得由個人占有。
第三十四條 技術創新計畫取得的技術成果的歸屬按照項目契約書的規定執行。契約書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技術成果可以申請國家、地方政府、部門的有關表彰獎勵。

項目撤銷調整

第三十六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應予以撤銷:
(一)市場需求發生急劇變化的;
(二)技術經濟指標低於國內已有同類技術成果的;
(三)同時列入兩種以上國家級科技計畫的;
(四)銀行貸款、項目主持單位補助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不能落實的;
(五)項目資金挪作它用的;
(六)與其銜接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基本建設計畫難以落實的;
(七)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的;
(八)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管理不力的;
(九)因其它原因應予撤銷的。
第三十七條 項目撤銷,由項目主持單位提出意見,報國家經貿委批准後執行。對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情況、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提出書面報告。項目主持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進行清理,處理其資產和追回的國家撥款,並將處理意見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計畫執行過程中,需對項目的目標、內容、進度、經費等進行調整時,應當提出申請,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專家評議後,報國家經貿委審批。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變更。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可參照本辦法,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行業和地區技術創新計畫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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