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00年10月27日科學技術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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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 5 號
《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00年10月27日科學技術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朱麗蘭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檔案全文

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五章 專家諮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提高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稱項目)是指在國家科技計畫中實施安排,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條 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規範許可權、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並嚴格按《國家科技計畫管理暫行規定》和相關各類國家科技計畫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以中央財政投入為主的各類國家科技計畫的項目立項、實施管理、項目驗收和專家諮詢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五條 項目立項一般應包括申請、審批、簽約三個基本程式。
第六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在啟動項目申請工作前,應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發布項目指南或優先領域,並依據計畫的性質、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確申請項目的選擇範圍、領域、性質、規模、目標方向等,確定項目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
第七條 項目指南和優先領域已明確項目目標和任務,並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依據《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暫行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項目的申請者(包括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該計畫對申請者的主體資格(包括法人性質、經濟性質、國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和技術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九條 申請項目應符合國家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國家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的總體部署和安排。
第十條 申請項目應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由科技部統一印製);
(二)項目建議書(由申請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內容框架編寫);
(三)項目建議書的附屬檔案(與項目建議書內容有關的證明材料、專家評議意見、相關單位的項目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和框架一般應包括:
(一)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現有研究基礎、特色和優勢;
(四)套用或產業化前景、科技發展或市場需求;
(五)研究內容與預期目標;
(六)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七)年度計畫內容;
(八)主要研究人員和單位簡況及具備的條件;
(九)經費預算;
(十)有關上級單位或評估機構的意見。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不同類型項目的建議書可有所側重,或根據需要增加新的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必須嚴格按各類國家科技計畫管理辦法規定的渠道、方式、時間執行。申請渠道可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匯總、審核;或由申請者經有關行業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後直接申報,最終由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受理。
第十三條 經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或由其委託的有關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討論、諮詢和審查後,符合條件並通過審查的項目,可以進入可行性論證或評估。
第十四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負責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論證或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可行性報告內容和框架一般應包括:
(一)項目的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開發現狀和發展趨勢(包括智慧財產權狀況);
(三)擬承擔單位的技術優勢和條件;
(四)項目目標、研究內容和關鍵技術;
(五)技術路線方案、課題分解;
(六)經費的預算;
(七)年度進度和目標;
(八)預期成果;
(九)項目負責人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介紹;
(十)有關上級單位的意見。
第十六條 可行性論證或評估報告應對項目給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複議的明確結論意見,並交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負責審核。對論證結論“需作複議”的項目,申請者應對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然後將修改完善後的論證報告送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進行複審。
第十七條 對通過可行性論證審核的項目,科技部將以部發文的形式給予批覆,並根據管理公開制度在相關範圍或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列入計畫項目公告。
第十八條 對符合評估條件的項目,應當依據《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列入國家科技計畫的項目,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應根據不同計畫的性質,通過契約或計畫任務書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列入國家科技計畫的項目實行統一編號,有關標準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的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的文本由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統一設計和印製,由項目承擔者依據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寫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經簽約各方共同審核後,方可履行簽訂手續。
第二十二條 契約或計畫任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和項目密級;
(二)契約甲方或計畫任務下達部門;
(三)契約乙方或計畫任務承擔單位(人)和任務責任人;
(四)立項背景與意義;
(五)主要任務、關鍵技術;
(六)驗收考核指標;
(七)實施方案、技術路線與年度計畫進度;
(八)經費預算和用途;
(九)承擔單位的保障條件與經費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管理;
(十一)涉密項目的科技保密義務;
(十二)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家科技計畫的不同性質和目標,契約或計畫任務書可增加有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證任務完成的責任和監督項目實施的權力。
第二十四條 對於執行結果可測的項目,契約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量化;對於執行結果不可測項目,契約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有準確含義的定性說明。
第二十五條 對項目執行中的有關國撥經費、條件保障和經費配套條款,必須明確簽約各方的責任,並明確出現一方違約時,其他方應有的權力。
第二十六條 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由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對國務院交辦或科技部決定所需緊急立項任務,可按各類國家科技計畫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緊急立項程式條款進行立項。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科技計畫一般按項目、課題兩級管理,不設課題的可按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和授權或委託的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負責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十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在項目管理中的基本職責是:
(一)確定項目組織實施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
(二)審聘項目專家諮詢委員會;
(三)審查項目年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後的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的預、決算;
(四)組織或委託其他組織或機構進行項目的中期檢查或評估;
(五)組織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受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授權或委託,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對項目目標的實現、項目任務的完成、關鍵技術的突破及涉密項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擔組織實施的責任。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是:
(一)匹配項目約定支付的科技經費;
(二)定期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年度經費決算,協同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進行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或評估,協調項目的實施,進行技術保密的實施管理;
(三)實施項目的統計調查,督促項目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
(四)向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報告項目實施中難以協調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者的基本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契約或計畫任務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二)真實報告項目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年度決算;
(三)接受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和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接受並配合科技部委託的有關中介機構所進行的中期評估或驗收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五)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六)填報由科技部制發的科技計畫統計調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記表;
(七)報告項目執行中智慧財產權管理情況和提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中必須建立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報告。
項目承擔者必須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項目上年度執行情況,經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後,於2月中旬報科技部綜合計畫部門和專項計畫部門。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時限一般為三年,並可以逐年滾動立項,超過三年的項目,應進行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項目執行中因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契約,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可以採取警告、通報批評,並視情況直至取消契約任務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各類國家科技計畫必須建立相互兼容的資料庫,實現信息、數據資源共享。統計、調查和成果登記的科技指標應有一致的概念和內涵,指標及數據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六條 各類國家科技計畫可根據計畫自身的特點,制定專門的驗收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的組織工作,由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委託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組織進行。
對跨行業(部門)、跨省市的重大項目驗收,應由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負責主持。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以批准的項目可行性報告、契約文本或計畫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套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智慧財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應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三十九條 項目驗收程式,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驗收工作需在契約完成後半年內完成;
(二)項目的承擔者,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基礎上,向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三)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查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合格的向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報告;
(四)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批覆驗收申請,並委託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驗收一般應委託有關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對研究開發成果完成客觀評價或鑑定後進行;
(五)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負責批准項目的驗收結果。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者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檔案、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供驗收組織或評估機構審查:
(一)項目契約書或項目計畫任務書;
(二)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對項目的批件或有關批覆檔案;
(三)項目驗收申請表;
(四)科技成果鑑定報告;
(五)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六)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七)項目所獲成果、專利一覽表(含成果登記號、專利申請號專利號等);
(八)研製樣機、樣品的圖片及數據;
(九)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十)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範點一覽表、圖片及數據;
(十一)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十二)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十三)項目驗收信息匯總表。
第四十一條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在組織項目驗收時,可臨時組織項目驗收小組,有關專家成員由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提出並經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批准後聘任。項目驗收小組應由熟悉了解專業技術、經濟和企業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11人。
驗收小組的全體成員應認真閱讀項目驗收全部資料,必要時,應進行現場實地考察,收集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複測相關數據,獨立、負責任地提出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
第四十二條 參與項目驗收工作的評估機構,應遵照《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項目驗收方式和驗收活動安排,應在驗收工作開始前15日由組織驗收部門通知被驗收者。被驗收者應對驗收報告、資料、數據及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驗收小組/評估機構,應對驗收結論或評價的準確性負責,應維護驗收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四十四條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根據驗收小組/評估機構的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驗收”或“需要複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建議,由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審定後以檔案正式下達。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契約或計畫任務書任務不到85%;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對契約或計畫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契約或計畫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
第四十五條 需要複議的驗收項目,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內,經整改完善有關項目計畫及檔案資料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
第四十六條 除科技部事先契約約定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外,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後,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五章 專家諮詢
第四十八條 充分發揮專家諮詢參謀作用,提高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及社會參與程度,項目管理應當引入專家諮詢機制。
第四十九條 國家科技計畫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立項審查、招標投標、評估、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環節可以組織專家諮詢活動。專家諮詢意見應作為科技管理與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五十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應根據各類國家科技計畫特點確定諮詢專家條件、構成,諮詢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諮詢意見;
(二)熟悉諮詢項目所在領域或行業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在本領域或行業內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諮詢專家的群體組成應具有代表性和互補性。人數、年齡和知識構成應具有相對合理性。專家群體應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發展狀況,掌握技術、經濟、市場、產業政策等方面情況,並具有一定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第五十一條 以下人員不宜作為諮詢專家選聘:
(一)與諮詢對象有利益關係的人員;
(二)諮詢對象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書面申請希望迴避的人員;
(三)在以往諮詢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應在聘請專家時向專家闡明諮詢的目的、諮詢的工作原則、諮詢專家的職責與權利,明確諮詢的任務與要求。專家同意後,方可聘為諮詢專家,正式參與諮詢活動。
第五十三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應向諮詢專家提供與諮詢工作相關的資料、信息和數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費用,對有關諮詢內容和項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紹與說明,還應當對諮詢專家的具體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十四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不得向諮詢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故意引導專家的諮詢意見。不得偽造、修改諮詢專家意見。不得向諮詢對象及與計畫管理決策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諮詢專家和諮詢意見。採用諮詢專家意見後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者承擔。
第五十條 諮詢專家在為項目進行諮詢的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範:
(一)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負責任的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應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時按質地完成諮詢任務;
(二)應維護諮詢對象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秘密,應妥善保存諮詢材料並在諮詢活動結束後按要求將其全部退還管理者,不得複製與諮詢有關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擴散諮詢有關情況;
(三)當諮詢事項與專家有利益關係時,必須主動向管理者申明並迴避;
(四)在諮詢期間,未經組織者允許,諮詢專家個人不得就諮詢事項與諮詢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接觸。更不得以各種方式收取諮詢對象的報酬和費用。
第五十六條 在諮詢活動中若諮詢專家存在違規行為,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其信譽度、專家意見無效直至公開取消專家諮詢資格等方式處理;觸犯法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應對專家諮詢活動的重要內容進行記錄存檔,其主要內容包括諮詢任務、內容、方式、程式、諮詢專家意見使用方法和規則、諮詢專家名單、諮詢專家個人意見、綜合分析結論、組織諮詢活動的機構和人員、以及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等。
第五十八條 必要時,科技部有關專項計畫、綜合計畫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諮詢專家動態資料庫。根據諮詢任務的需要,聘任若干較為穩定的諮詢專家群體參與項目管理全過程的活動,以增強諮詢專家的責任和提高諮詢工作質量。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科技部專項計畫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計畫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各類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基本程式做必要的補充,並報科技部綜合計畫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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