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是政府對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實施管理的詳細辦法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Key Bas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 國科發計:〔2011〕626號
  • 類別:管理辦法
  • 頒發部門: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立項,第四章 項目實施,第五章 結題驗收,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與成果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通知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計〔2011〕6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強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973計畫)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保證973計畫的順利實施,科技部、財政部對《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2006]330號)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在973計畫的組織實施中遵照執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2006]330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廢止。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973計畫)的管理,根據《國家科技計畫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973計畫是以國家重大需求為導向,對我國未來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帶動性的基礎研究發展計畫。
973計畫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我國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國家安全和科技發展中的重大科學問題,在世界科學發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響的原始性創新成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科學基礎,為未來高新技術的形成提供源頭創新,提升我國基礎研究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973計畫重點支持農業科學、能源科學、信息科學、資源環境科學、健康科學、材料科學、製造與工程科學、綜合交叉科學、重大科學前沿等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領域的基礎研究。
圍繞納米研究、量子調控研究、蛋白質研究、發育與生殖研究、幹細胞研究、全球變化研究等方向實施重大科學研究計畫。
第四條 973計畫將更加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更加強化科學目標導向、更加注重優秀團隊建設。按照“競爭、公開、擇優、問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堅持自主創新,鼓勵學科交叉,實現重點突破。
(二)堅持政府決策與專家諮詢相結合,堅持“擇需、擇重、擇優”和“公開、公平、公正”。
(三)堅持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注重支持國家重點研究基地及優秀研究團隊,把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目標。
(四)堅持科學管理,完善各項制度,強化過程管理,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科學考評。
第五條 973計畫由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支持。計畫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科技部負責973計畫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973計畫發展規劃;
(二)制定實施細則及相關管理規定;
(三)組建973計畫專家顧問組、領域專家諮詢組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專家組;
(四)編制年度工作計畫,發布申報指南;
(五)建立備選項目庫,負責項目申報受理、評審評估、立項、結題驗收等工作;
(六)負責計畫實施過程中的調整、協調、監督等工作;
(七)建立國家科技計畫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 973計畫以重大項目方式組織實施;加強頂層設計,在一些重要方向部署重大科學目標導向項目。項目由若干課題組成。
第八條 973計畫專家顧問組對973計畫進行學術諮詢,每屆任期四年。973計畫專家顧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戰略研究,對973計畫組織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提出973計畫年度申報指南建議;
(三)主持立項綜合諮詢,以及項目結題驗收工作;
(四)對973計畫項目重大調整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五)承擔科技部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領域專家諮詢組以項目專員形式參與973計畫項目組織實施的過程管理,每屆任期五年。領域專家諮詢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 跟蹤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向科技部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總結項目實施情況,向科技部提出年度諮詢工作報告;
(三)主持項目中期評估工作;
(四)承擔科技部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專家組對重大科學研究計畫進行學術諮詢,並以項目責任專家形式參與項目組織實施的過程管理,每屆任期三年。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戰略研究,對重大科學研究計畫組織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提出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年度指南建議;
(三)主持項目複評、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工作;
(四)跟蹤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對項目實施情況向科技部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提出項目實施年度諮詢工作報告;
(五)承擔科技部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科技部設立973計畫聯合辦公室,加強973計畫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重大科技專項、863計畫等的協調和銜接。
第十二條 在國家科技計畫專家庫中,遴選具有良好信譽的專家參與973計畫的項目立項、中期評估、驗收和績效考評等有關評估評審工作,專家對評估諮詢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負責。
第十三條 973計畫組織實施過程中實行迴避制度。973計畫專家顧問組成員和領域專家諮詢組成員不相互兼任,不能參與項目申報或承擔項目。在項目評審評估和驗收等管理環節中,利益相關人員應迴避。
第十四條 973計畫組織實施過程中實行保密制度。在973計畫項目評審評估、結題驗收和實施過程中,評審評估專家和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能複製、透露或引用項目相關內容,不能對外透露評審評估過程中的意見和未公布的評審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 973計畫實行公示制度。對立項計畫、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結果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973計畫實行信用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加人員、專家、管理人員、科技服務機構等在實施973計畫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紀錄,並作為其參與國家科技計畫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973計畫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參與973計畫管理及項目申請、評審、執行、驗收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管理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根據《國家科技計畫項目評估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立項

第十八條 科技部徵集相關部門、地方、行業的重大需求;委託973計畫專家顧問組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專家組依據國家相關規劃和徵集的重大需求提出973計畫領域及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建議;科技部以973計畫專家顧問組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專家組的建議為基礎,研究制定並發布年度申報指南。
第十九條 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有較強基礎研究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可根據申報指南提出項目申請。申報單位通過主管部門、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或直接向科技部申報項目。
第二十條 973計畫項目立項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973計畫年度申報指南要求;
(二)具有明確、先進的科學目標;
(三)針對明確的科學問題,具有創新的學術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
(四)具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研究團隊;
(五)利用重點研究基地的研究條件,具有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立項一般需要經過初評、複評、進入備選項目庫和綜合諮詢等步驟。評審以定性評價為主。項目答辯採取網路視頻方式。
初評是同行評議。相關研究方向的同行專家依據項目申請書,從項目是否體現國家戰略需求與科學前沿的結合、學術思路的創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學性與可行性、研究隊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礎等方面進行評審。
複評是領域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評審。由領域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同行專家組成複評專家組,聽取項目答辯,根據各領域和各重大科學研究計畫發展需求和布局,從項目的重要性、科學性和創新性、研究隊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礎等方面進行評審。
通過複評的項目按照專家組意見對申請書進行修改後,作為備選項目進入備選項目庫。
973計畫專家顧問組對備選項目進行綜合諮詢。從國家戰略需求、項目的創新性及研究隊伍的創新能力等方面進行評議,提出立項建議。
第二十二條 科技部審議、確定立項項目,聘任項目首席科學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形成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覆,發布立項通知,簽訂項目計畫任務書。
第二十三條 科技部委託973計畫專家顧問組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專家組對重大科學目標導向項目進行頂層設計,充分論證,成熟一個,啟動一個。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突發性事件等需要國家特殊安排和緊急部署的有關項目,由科技部委託973計畫專家顧問組進行學術諮詢後,列入年度計畫實施。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973計畫項目設一名首席科學家,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項目研究計畫和實施方案;
(二)組織研究隊伍,聘任課題負責人;
(三)把握學術方向和研究重點;
(四)開展學術交流,推動科學數據共享;
(五)提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調整方案;
(六)組織項目年度總結、中期總結,驗收課題;
(七)接受科技部和財政部組織的檢查,支持專家組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項目首席科學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學術水平高,開拓創新能力強;
(二)組織、協調能力突出;
(三)作風民主、嚴謹,無學術不端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 能將主要時間和精力用於項目的組織、協調與研究工作;
(五)在申報項目當年一般不超過60歲。
第二十七條 重大項目首席科學家組建項目專家組,協助首席科學家組織實施項目,對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計畫、研究經費、研究隊伍等方面的重大調整提出諮詢意見。重大項目專家組一般由7—9人組成,其中不承擔項目研究任務的同行專家應不少於3人。
第二十八條 科技部委託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等作為項目依託部門,協助進行項目組織實施的監督與管理。項目依託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督促項目實施,協助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項目研究計畫、調整方案和結題等提出審查意見;承擔其他需要組織協調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項目首席科學家所在單位為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課題是項目實施基本單元,課題承擔單位按照加強法人單位管理的要求,為課題組織實施提供服務和保障,規範管理,加強監督。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項目經費管理,為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管理;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審查項目計畫任務書、調整方案以及項目其他上報材料。
課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課題經費管理,加強對外撥經費的審查和監督,為課題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負責課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國有固定資產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協調處理課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審查課題計畫任務書、調整方案以及課題其他上報材料;接受科技部、財政部及專家組的指導、檢查和驗收等。
第三十條 項目計畫任務書是項目實施的依據。項目計畫任務書由科技部與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和項目依託部門簽訂。項目首席科學家依據項目計畫任務書同課題負責人和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計畫任務書,作為課題實施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項目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課題設定、研究隊伍、研究經費等重大事項調整或變更時,項目首席科學家通過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按程式向科技部報告並提請審批,核批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或課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下情況的,科技部可予以終止和調整:已重組為重大科學目標導向項目;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與國家其它科技計畫內容重複;因項目承擔單位承諾的配套條件不落實而影響研究工作的開展;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違反財經紀律等。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首席科學家每年年底前應對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並按規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實行中期評估制度。項目實施兩年左右進行一次中期評估,科技部委託領域專家諮詢組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專家組主持,重點評估項目的工作狀態和研究前景,明確項目的研究計畫和目標,調整和最佳化課題設定、經費和人員配置。根據中期評估結果,科技部與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和項目依託部門簽訂項目計畫任務書調整方案;項目首席科學家與課題負責人和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計畫任務書調整方案。

第五章 結題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滿或終止執行應進行結題驗收。若由於客觀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結題,項目首席科學家應商項目依託部門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結題的申請。提前或延期結題項目的結題驗收工作由科技部統一安排。
第三十六條 結題驗收工作包括課題驗收和項目驗收兩個階段,項目驗收在課題驗收的基礎上進行。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主要依據項目計畫任務書、項目計畫任務書調整方案和項目結題驗收總結報告。課題驗收主要依據課題計畫任務書、課題計畫任務書調整方案和課題結題驗收總結報告。
第三十八條 課題驗收由項目首席科學家主持,會同項目依託部門組建課題驗收專家組,對課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與評估。
課題驗收重點是課題計畫任務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創新性、課題對項目總體目標的貢獻、研究隊伍創新能力、人才培養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項目驗收由科技部組織,委託項目驗收專家組分領域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進行。
項目驗收的重點是項目研究計畫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與創新性、項目首席科學家作用、研究隊伍創新能力、優秀人才培養情況,以及項目組織管理等。
第四十條 按照《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的要求,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按項目類型實行分類評價。對於面向國家重大需求的項目,重點評價重大科學問題的解決程度和針對性,研究成果預期解決國家重大需求的實質性貢獻和作用;對於科學前沿項目,重點評價研究成果的原創性和科學價值、對學科發展的推動作用及國際影響。
第四十一條 科技部將項目結題驗收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與成果管理

第四十二條 973計畫加強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保護。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及其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科技部《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規定》等執行。
第四十三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建立規範、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按照科技部有關科學數據共享和科技計畫項目信息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按時上報項目和課題有關數據。
第四十四條 項目(課題)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體、資料庫等,均應標註“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973計畫)資助”及項目編號。英文標註:“National Key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973計畫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2006] 330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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