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份政府通知報告,發布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基本介紹

工商企字【1993】第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一九八○年十月公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由國務院各部、委、局、行批准。為適應加快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發了《關於下放外商常駐代表機構審批權的通知》(外經貿管發第752號),將屬對外經濟貿易 部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許可權,下放給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廳)。針對這種變化情況,現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後,原屬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時,各陽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廳)的批准文批檔案辦理登記;對持國務院各部、委、局、行的批准檔案的,仍按原規定予以登記。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核准登記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只授予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部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授權的市設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應持經貿委(廳)或國務院各部、委、局、行的批准檔案,由所在地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 理局辦理登記。
三、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中國工作人員(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除外)的登記問題。凡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有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工人員業務的企業,均可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工作人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予以核准登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於登記後十日內,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延期登記、註銷登記的檔案(含登記記表),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外資檔案室,另備登記表一份,寄企業登記司外資處。
附屬檔案: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下放外商常駐代表機構審批權的通知》(〔1992〕外經貿管發第752號)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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