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為激勵銀行認真貫徹和實施外匯管理規定、促進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提升外匯管理工作有效性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文時間:2009年8月1日
  • 實行時間:2009年8月1日
通知,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附表:,

通知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儘快完成對所轄中心支局、支局的業務操作培訓,嚴格遵照《辦法》規定,公平、公正地開展對轄內銀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認真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依法合規辦理各項業務。
三、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匯發[2009]33號)廢止。2010年度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工作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一:考核辦法-正文
附屬檔案:

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激勵銀行認真貫徹和實施外匯管理規定,促進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提升外匯管理工作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綜合情況按年度進行考核。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條 考核內容、方法和標準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外匯局設立考核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工作。
第四條 考核內容及分值:
(一)合規性考核指標,考核銀行對於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共分為三類:
1.業務合規,共60分。考核銀行按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情況。
2.數據質量,共30分。考核銀行按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報送相關數據、信息和報表情況。
3.內控制度及其他,共10分。考核銀行內控制度建立情況、監督執行情況,對外匯管理規定的培訓、宣傳情況,對外匯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實情況,以及檢查情況。此項內容由考核工作小組匯總各業務部門意見後統一進行評分。
(二)風險性考核指標,考核銀行對於階段性外匯管理工作的執行效果,共10分。具體指標根據外匯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年度進行調整,提前向銀行公布。風險性考核指標以法人為單位進行考核,不作為對銀行分支機構的考核內容。
(三)總行單獨考核指標,考核管理權在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頭寸集中管理行、主報告行、短期外債管理行等視為總行,下同)的業務,共10分。總行單獨考核指標不作為對銀行分支機構的考核內容。
(四)附加項目,考核僅由部分銀行開辦的特殊業務,共30分,由外匯局相關部門進行專項考核。附加項目分值不納入總成績。
第五條 考核評分採取扣分方式。外匯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考核內容及相應考核標準(見附表1),以日常監管中發現銀行存在的問題作為依據,並結合現場核查,進行各項目分值扣減。對於銀行主動發現並能夠及時糾正,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問題,不予扣分。
第六條 對於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外匯檢查部門應在銀行確認後及時通知考核工作小組,由考核工作小組組織相關業務部門進行記錄並判定是否計入該銀行當年度的考核成績。
判定的標準為:考核期內以及考核期上一年度發生的違規問題,計入該銀行當年度的考核成績,同一違規問題不重複錄入;其他年度發生的違規問題,不計入當年的考核成績。
第七條 對於銀行沒有開辦相應業務的考核指標(含風險性指標和總行單獨考核指標),不予考核。為保持與開辦相應業務銀行的可比性,在計算此類銀行總分值時,該考核項目的得分按照同一地區內其他開辦此項業務的銀行在該項目上的平均分予以調整。
開辦業務的判定標準為:取得業務資格的,認定為該業務已開辦;未取得業務資格的,則認定為該業務未開辦。
第八條 外匯局對銀行考核,按法人和屬地相結合方式進行。
(一)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
(二)上述銀行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由所在地外匯局負責。
(三)外匯管理許可權下放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負責考核。
第九條 銀行考核成績的計算匯總:
(一)單項考核指標得分的計算。
銀行單項考核指標得分=
下級行1得分×該行國際收支申報筆數+下級行2得分×該行國際收支申報筆數+……
下級行1國際收支申報筆數+下級行2國際收支申報筆數+……
對於上級管轄行和下級行共有的考核指標,將上級管轄行視為一家分支機構,與其他分支機構的得分一併匯總。
(二)業務合規項下考核指標得分的調整。調整方法為:以考核期轄內銀行平均國際收支申報筆數同各銀行國際收支申報筆數之比確定調整係數,最高為4,最低為0.25。銀行業務合規項下考核指標最終所扣分數=原始所扣分數×調整係數。
(三)最終考核得分的計算。
銀行全行最終考核得分= 銀行全行各單項指標得分(總行單獨考核指標除外)×80%+總行單獨考核指標得分+風險性考核指標得分
若銀行的總行不在轄內,則將調整後的單項考核指標得分之和作為該銀行在轄內最終考核得分。
附加項目得分在計算銀行最終考核成績時予以單列。
第十條 外匯局根據銀行最終考核得分,將被考核銀行評定為A、B、C三類,並就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綜合情況形成整體評估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於每年1月31日前,通過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系統完成轄內銀行考核業務記錄的錄入、計算和提交工作,並於3月1日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組提交對轄內銀行的考核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轄內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基本情況(報表格式見附表2、附表3),對轄內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的整體評估,考核反映的主要問題。
第十一條 外匯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銀行上一年度的考核結果和評定等級採取適當方式通知被考核銀行,並視情況將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整體評估情況予以公布。
外匯局綜合考慮銀行考核結果和評定等級對銀行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 外匯局對銀行進行考核,應及時將考核信息錄入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系統,同時留存相應業務記錄。保留記錄的期限為24個月。
第十三條 外匯局應在每個考核年度中期,向轄內銀行通報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督促銀行整改。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業務部門應對下級外匯局的考核工作予以監督指導。
第十五條 新開設的銀行自下一年度起參加考核。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實施。

附表:

1、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2、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明細表
3、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匯總表
附屬檔案二:考核辦法-附表1
附屬檔案三:考核辦法-附表2-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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