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2004年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實驗區所在地的地(市)及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領導,協調各職能部門,精心組織,積極推進,穩妥實施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並為改革提供政策保障;要及時、認真總結改革經驗,為2005年在全國更大範圍內進行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實驗區及實驗區所在的地級市有關部門組成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驗區實際,根據《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2004年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2004年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 性質:指導意見
  • 時間:2004年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2004年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教基廳[2004]2號
遼寧、河北、內蒙古、山東、山西、湖南、福建、廣東、海南、廣西、貴州、四川、黑龍江、重慶、青海、寧夏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精神,加快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基礎教育新課程體系,紮實推進素質教育的關鍵環節。2004年,在17個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將有首批使用新課程的國中生面臨畢業和升學,為保證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向縱深發展,各地應按照《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在17個國家實驗區認真組織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現將《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2004年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三、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基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承擔起這項工作的責任;各級教研部門要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認真研究考試改革的業務及管理問題,做好參謀和服務;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驗區的改革方案積極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附屬檔案: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2004年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屬檔案
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2004年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提出的關於改革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的要求,在兩年課程改革、評價與考試改革探索的基礎上,2004年,要在17個有首批國中畢業生的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積極穩妥地推進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為推動、保障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向縱深發展,並為2005年在更大範圍內進行國中畢業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制度創新,使學校的各項工作特別是教育教學工作更加符合素質教育的要求,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本次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變以升學考試科目分數簡單相加作為唯一錄取標準的做法,力求在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定、高中招生錄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為此,對實驗區國中畢業學業考試要單獨命題,普通高中招生要單列計畫、單獨招生,以保證考試與招生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就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
1.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是義務教育階段的終結性考試,目的是全面、準確地反映國中畢業學生在學科學習目標方面所達到的水平。考試結果既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也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的重要依據之一。
2.學業考試應在課程內容結束後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要減少考試科目,學業考試的科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或提出指導性意見。同時,學校還應對學生在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的學習情況進行考查,並體現在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中。
3.學業考試的命題應根據學科課程標準,加強試題與社會實際和學生生活的聯繫,注重考查學生對知識與技能的掌握情況,特別是在具體情境中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杜絕設定偏題、怪題。
4.學業考試的方式要多樣化。可根據考試的具體內容採用紙筆測驗、聽力測試以及口試、實驗操作等多種形式;紙筆測驗也可採取閉卷、開卷或開閉卷結合等不同形式。
5.要明確命題、審題和閱卷的程式和要求,逐步建立命題、審題和閱卷制度,加強命題、審題和閱卷人員的隊伍建設。
成立以骨幹教研員和優秀教師為主的命題、審題小組,審題人員和命題人員必須分開。閱卷人員必須是當地在職的骨幹教師。應確保閱卷工作的客觀、公平和公正,特別要加強對主觀題閱卷質量的管理,如在作文閱卷中要認真落實三人獨立閱卷的要求。
6.學業考試的成績應以等級制的方式呈現。根據各學科課程標準的基本要求確定合格標準;等級數和等級標準由各地根據考試結果,並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給地區、學校和學生排隊或公布名次。
二、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
7.根據《通知》的精神,為全面反映國中畢業生的發展狀況,應對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作為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的重要依據。
8.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應以《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六個方面的基礎性發展目標為基本依據,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將其具體化,使綜合素質評價的方法具有可行性,並力求評價結果的科學和公正。
9.實驗區應組織專門力量制定綜合素質評價方案,對學校的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接受投訴與舉報,對評價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學校應成立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其成員應具有廣泛代表性。評價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評價工作的實施細則與具體程式。對畢業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以班級為單位進行。評價工作委員會對校內各班級評價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接受質詢、投訴與舉報,及時解決評價工作中的問題。
10.綜合素質評價應充分尊重學生的自我評價,並在同學互評和學生成長紀錄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給予學生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時應注重對原始資料的分析與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11.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包括兩部分:(1)綜合性評語。對學生的綜合素質予以整體描述,尤其應突出學生的特點、特長和潛能。(2)等級。建議採用 “優”、“良”、“合格”、“不合格”四檔。對學生某一方面表現評為“不合格”時應非常慎重。
12.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式等應向學生及其家長做出明確的解釋並公示。評價結果應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如有異議,校評定工作委員會應進行調研與處理。
三、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13.普通高中招生要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的評價結果應成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據。
14.實驗區應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畫,參照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按照差額投檔的原則,分批錄取。要避免將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簡單轉換為權重作為錄取依據的做法。
各高中學校根據報考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確定學校招生標準並進行錄取,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委員會加試。
普通高中學校如要組織加試,必須經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加試內容應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以及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如參照學生國中階段的研究性學習成果,採取面試、答辯等多種形式進行。
15.各地應依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確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積極探索、試行優質高中部分招生名額分配、優秀國中畢業生推薦等多樣化的高中招生辦法,以促進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均衡發展。在試行名額分配、推薦等招生辦法時,要嚴格程式、公開過程,取信於民,防止走後門的現象。
四、組織保障
16.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應通過制度創新來體現公正、公平、公開,應實行嚴格的公示制度、誠信制度、監督制度和監控評估制度等,杜絕腐敗現象。同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為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創造條件。
(1)公示制度
各地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的內容、方法、程式,考試費用的收支,以及多樣化的普通高中招生辦法等,應提前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理解與廣泛支持。
(2)誠信制度
逐步建立國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普通高中招生錄取的誠信機制。參與命題、審題、閱卷、綜合素質評價、招生錄取的有關人員,要簽訂誠信協定並建立誠信檔案;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3)監督制度
紀檢監察、教育督導、教育行政等部門應對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工作,包括考試費用的收取與使用等進行監督,實行領導責任制。同時應有相應措施,實行社會監督。
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於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者對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實驗區評定委員會投訴,評定委員會應給出書面答覆。
(4)培訓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要採取措施,保證每個參與綜合素質評價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和綜合素質評定能力,以確保評定結果的可信度。
(5)監控評估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工作,要全程監控工作的進程,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處理。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命題工作的管理,對不符合考試命題和考試管理要求的,取消其命題權,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命題。
17.實驗區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本次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者,要按照本檔案要求,結合實驗區的具體情況,在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普通高中招生錄取三方面形成有實質性突破的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2004年17個國家級課程改革實驗區的《國中畢業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經公示後,應經實驗區所在地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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