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國家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國家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在1988.11.22由國土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國家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土局
  • 頒布時間:1988.11.22
  • 實施時間:1988.11.22
一、為加強國家建設用地管理,嚴格審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規,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凡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或者按國家規定準許建設的項目,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鄉集體和個人在城鎮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可參照本暫行規定辦理。
三、按規定批准的建設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批准列入預備項目的,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四、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畫指標控制,首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項目用地,要符合當地年度用地計畫,不得超指標審批。
五、征(撥)建設用地程式
(一)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批准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檔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項目建址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建址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徵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門,還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根據確定的項目建址,委託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等事宜。項目初步設計按規定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持有關檔案和圖紙、資料向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用地申請。同時,按土地審批許可權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
(二)擬定征地方案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單位和被征地單位(或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及有關部門擬定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主持簽訂征地初步協定,報同級政府審批。對國家和省的重點項目等,有條件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征地費用包乾。
(三)審批用地
縣、市人民政府或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對申請用地項目進行審查:覆核用地計畫指標,核定用地數量,審定征地協定等。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審批許可權規定,需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審查報告,報人民政府審批。
(四)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由項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准用地檔案,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並通知建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和批准的征地協定,繳納、支付各項稅、費,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土地管理部門按工程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督促被征地單位(或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五)頒發土地使用證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由用地單位向縣、市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註冊登記後,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六、征(撥)建設用地須報送的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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