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義法律思想

國家主義法律思想,自由主義法律思想的對稱。一種強調社會本位(如國家、民族、集團及其他社會共同體的至上性)、強調集權,輕視個人地位和分權傾向的資產階級意識形態。在西方,也如東方一樣,國家主義法律思想是源遠流長的,如古代的城邦主義、中世紀的專制主義。
近代國家主義法律思想的先驅者是義大利的V.馬基雅弗利、法國的J.布丹。17、18世紀的T.霍布斯、H.格老秀斯及一定程度上的A.漢密爾頓等人,19世紀的法國歷史法學派和後期的J.菲希特亦屬之。但影響最大的人物是黑格爾,他的法哲學實際上就是國家主義哲學。在帝國主義時代,與壟斷資產階級的政治特點尤其法制危機的總趨向相適應,國家主義法律思想得到迅速的發展。
其最極端的表現,就是法西斯主義法律思想。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主義原理》和希特勒的《我的奮鬥》為代表作。法西斯主義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是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此外還有H.特萊希克的國家至上論,尼采的種族主義、權力意志和超人論,和H.張伯倫的種族主義,K.霍斯霍弗的地緣政治學等等。法西斯主義法律思想受到一切有正義感的人們的同聲譴責和可恥的失敗,但並沒有絕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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