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哲理法學派

德國哲理法學派,十九世紀德國古典哲學家康德、菲希特、謝林、黑格爾等人的法律思想的總稱。其中,以康德和黑格爾二人的影響最大。德國哲理法學主要淵源於法國古典自然法學、特別是盧梭的法律思想。康德吸收和發展了盧梭法律思想中的自由主義成份,強調個人的自由、天賦人權和民主制。黑格爾則吸收和發展了盧梭的國家主義,認為理性自由的實體是群體、尤其是國家。國家是倫理理念的現實,個人必須絕對地從屬國家。最好的國家政體是立憲君主制,反對民主制。德國哲理法學包含一套具有濃厚哲學色彩的法哲學體系。它代表德國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是為在德國建立資產階級國家制度製造的輿論,有一定的進步性。但另一方面,它也反映出德國資產階級的軟弱性。康德、黑格爾等人不敢象當年法國思想家們(尤其盧梭)那樣直接呼籲革命行動,而只限於“正當理性”、“倫理理念”之類的空洞說教。德國哲理法學對20世紀的西方法哲學影響很大。所謂新康德主義法律思想和新黑格爾主義法律思想都是藉助德國哲理法學家們的名義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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