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發關於解決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頒發關於解決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82.10.27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頒發關於解決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2.10.27
  • 實施時間:1982.10.27
當前,許多單位以各種名目向企業攤派費用、索取物資的情況越來越多,造成企業負擔過重,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核算和正常生產,侵占了企業應當上繳國家財政的利潤。為了解決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國務院制定了《關於解決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請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解決企業負擔過重問題,是一項涉及面廣而又艱巨複雜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負擔的各種收費項目和攤派人員、物資等問題進行一次認真地整頓,切實落實各項規定,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把這項工作做好,以促進企業實行嚴格的經濟核算,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增加資金積累,為加快四化建設作出貢獻。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關於解決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
企業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應抓住技術進步這個環節,努力改善經營管理,生產物美價廉產品,按規定繳納稅金和上交利潤,在各方面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當前,許多單位加給企業的社會負擔名目繁多,使企業負擔過重,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核算和正常生產,侵占了企業應當上交各級財政的利潤,許多地區和企業迫切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今後隨著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在安排年度和長遠計畫中,對城市、礦區、林區各項建設事業要進行綜合平衡,統籌解決。根據當前實際情況,為了適當解決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問題,特作以下規定:
一、對國家或中央主管部門有明文規定的收費,要根據減輕企業社會負擔的精神,研究改進原有規定,有的要制定統一辦法。
⒈財產保險問題。財產保險要堅持自願原則,不準搞變相強制保險。在當前國家財政困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保險基金的積累要注意控制,應適當降低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費率,以減輕企業經濟負擔。
⒉排污收費問題。國務院已正式批准國務院原環境保護辦公室和財政部擬訂的收費辦法和標準,各地都要按新的統一辦法逐步實行。收取的排污費應按規定將大部分返還給企業用於治理污染,小部分用於綜合治理項目,不得挪作它用。
⒊公路養路費問題。各地要認真按照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關於整頓公路養路費徵收標準的報告》以及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人民銀行一九七九、一九八一年的兩次聯合通知的規定徵收。今後需要提高收費標準的,需報請國家計委、財政部、交通部從嚴審查批准。各地對公路養路費的使用,要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控制使用範圍,防止挪用和浪費,以保證公路養護的需要。除了執行上述規定外,對不出廠區的汽車,交通部門要免收養路費。對未交養路費而上公路行駛的車輛,要處以罰款。
⒋人防工程費用問題。人防工程建設當前主要搞好已開挖工程的維護,原則上不開新工程。人防公用工程的維護,原則上動員城鎮職工參加義務勞動,按城鎮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掌握。企業抽調參加人防施工義務勞動人員的工資、福利、勞動用品、零星工具等四項費用,由原單位負責。但人防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代工費或攤派資金。
⒌人民銀行手續費問題。鑒於人民銀行實行企業經營,從一九八一年起辦理結算業務收取手續費,為了減輕企業負擔,銀行可適當降低結算貸款利率。
⒍教育經費問題。企業已辦的中國小,除企業加強領導外,各級政府的教育部門,要加強統一領導和管理,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學質量,使學生在德、智、體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由於向企業攤派教育經費的問題比較複雜,由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迅速進行調查並提出解決意見。在沒有解決以前,學校不得採取各種形式拒收職工子弟入學。
二、對城市維護和建設方面的開支,國家已安排了專項基金,包括國家預算撥款,工商稅附加,公用事業附加和八十四個城市(截止一九八二年十月份已經批准的)試行的從工商利潤中計提百分之五作為城市維護和建設的資金。各地財政部門、城建部門要按照中央和國務院的規定,切實把現有的城市維護和建設資金用好、管好,充分發揮現有資金的作用、不準挪作它用。屬於不合理的攤派,都應整頓、取消。為了解決多年欠帳問題,除了國家有計畫安排外,省、市、自治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機動財力應有計畫地安排一部分用於城市建設。
城市住宅建設的區內配套項目,由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研究具體辦法,進一步規定合理的統一分擔標準,報國務院批准,以保證城市新建住宅能夠及時交付使用,發揮投資效益。
企業占用土地的作價,嚴格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不得任意加價和索要財物。
三、對於向企業收取的回扣,及其它不合理攤派,應予取消。
⒈國務院關於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風的通知(國發〔1981〕114號)已明確規定:“一切社會主義的企事業單位、經濟單位之間的購銷活動,一律禁止提取回扣”。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遵照執行。中轉物資的收費應按國家計委(73)計物字第73號和一九八一年國家物價總局(81)價字103號規定執行。如進行調整,需按規定報經批准。
⒉企業主管部門和其它部門的各項未經財政部門批准的不合理攤派,如會議費、去國外學習參觀費、辦報費和向企業提取專項基金、長期借調企業人員、無償調用企業物資、修建文化衛生機構的攤派,以及學會、協會過高的不合理收費、公安部門的辦案費等,應予取消。
⒊需要在企業增設商業售貨點時,除房屋由企業與商業部門協商解決外,不得向企業攤派資金(補貼)、人員和運輸工具等。
四、為了減輕和控制企業的社會負擔,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企業的整頓工作,在今年內對企業負擔的各種收費項目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和整頓。各省、市、自治區以經委和財政廳(局)為主,工業主管部門積極配合,做好這項工作。除本文已提到的收費項目要清理整頓外,對其他收費項目也要進行整頓。對於國家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收費規定的,嚴格按規定收費,不得任意提高收費標準;對於一時不能取消的收費項目,要研究妥善辦法加以改進,在一、二年內,逐步解決;一切不合理的收費要予以取消。各地對於部門之間出現的不一致的看法或糾紛,要報省、市、自治區經委和財政廳(局),經過協商提出解決意見,報人民政府裁決。今後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負擔過重問題要定期進行檢查,嚴格管理。
五、今後中央部門規定對企業收費或增加企業負擔時,須經國家經委、財政部審查同意,並報國務院批准。各地的規定,必須經過省、市、自治區經委和財政廳(局)審查同意,並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業對於未經國務院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項攤派,有權拒付。對於已按規定收費而不按規定為企業辦事的,或因企業拒付不合理的攤派而對企業進行要挾、刁難的,企業有權提出控告。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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