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1993年12月25日國發〔1993〕91號) 為了貫徹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更好地發揮金融在國民經濟中巨觀調控和最佳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改革現行金融體制。 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巨觀調控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 頒發時間:1993年12月25日
  • 宗旨:發揮金融在國民經濟中巨觀調控
  • 目的: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確立強有力的中央銀行巨觀調控體系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首要的任務是把中國人民銀行辦成真正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保持貨幣的穩定;對金融機構實行嚴格的監管,保證金融體系安全、有效地運行。
(一)明確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的職責,轉換人民銀行職能。
1、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領導、管理金融業的職能部門。總行掌握貨幣發行權、基礎貨幣管理權、信用總量調控權和基準利率調節權,保證全國統一貨幣政策的貫徹執行。人民銀行總行一般只對全國性商業銀行總行(目前主要指專業銀行總行)融通資金。
2、按照貨幣在全國範圍流通的要求,需要對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的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作為總行的派出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跨行政區設定,其基本職責是:金融監督管理、調查統計分析、橫向頭寸調劑、經理國庫、發行基金調撥、外匯管理和聯行清算。
(二)改革和完善貨幣政策體系。
1、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是保持貨幣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成長;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和操作目標是貨幣供應量、信用總量、同業拆借利率和銀行備付金率。
2、實施貨幣政策的工具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貸款、再貼現利率、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外匯操作、貸款限額、中央銀行存貸款利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巨觀經濟形勢,靈活地、有選擇地運用上述政策工具,調控貨幣供應量。
3、從一九九四年開始對商業性銀行實施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資產風險管理。
4、人民銀行要建立完善的調查統計體系和貨幣政策預警系統,通過加強對巨觀經濟的分析和預測,為制定貨幣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5、建立貨幣政策委員會,增強貨幣政策制定的科學性。
(三)健全金融法規,強化金融監督管理。
1、抓緊擬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等法律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2、抓緊制定和完善對各類金融機構的管理條例和監管標準,並依法規範監管方式。監管的主要內容是:註冊登記管理、法定代表人資格審查、業務範圍界定、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和資產風險度等。
3、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要依法查處。
4、要進一步加強稽核監督。中國人民銀行要對全國性金融機構進行嚴格稽核,必要時可對其分支機構實行稽核;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稽核。發現違規行為,要認真查處。
(四)改革人民銀行財務制度。
取消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的利潤留成制度和繳稅制度,人民銀行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每年編制的財務收支計畫,由總行批准後執行。各項收支相抵後,實現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虧損由中央財政撥補。人民銀行系統的財務決算報告要經財政部審核,並接受國家審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外)實行行員等級工資制。
二、建立政策性銀行
建立政策性銀行的目的是,實現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離,以解決國有專業銀行身兼二任的問題;割斷政策性貸款與基礎貨幣的直接聯繫,確保人民銀行調控基礎貨幣的主動權。
政策性銀行要加強經營管理,堅持自擔風險、保本經營、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的原則,其業務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督。
(一)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管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國家投資機構。
1、國家開發銀行辦理政策性國家重點建設(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及貼息業務。國家開發銀行只設總行,不設分支機構,信貸業務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代理。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分離出去以後,轉變為以從事中長期信貸業務為主的國有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投資機構,用國家核撥的資本金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股本投資。
2、國家開發銀行的財務統一對財政部,經財政部批准,可以調劑各法人之間的資本金與利潤。其管轄機構的負責人,由國家開發銀行行長提名,報國務院任命。
3、國家開發銀行根據籌資能力和項目風險情況,與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反覆協商後,共同確定重點建設投資和貸款計畫,並組織實施。
4、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1)財政部撥付的資本金和重點建設基金;(2)國家開發銀行對社會發行的國家擔保債券和對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其發債額度由國家計委和人民銀行確定;(3)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
5、調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組織結構,將現在的中國投資銀行併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際業務部。
6、制訂《國家開發銀行條例》和《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國家開發銀行從一九九四年開始運作。
(二)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承擔國家糧棉油儲備和農副產品契約收購、農業開發等業務中的政策性貸款,代理財政支農資金的撥付及監督使用。
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獨立法人,其資本金從現在的中國農業銀行資本金中撥出一部分解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接管現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的農業政策性貸款(債權),並接受相應的人民銀行貸款(債務)。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可在若干農業比重大的省、自治區設派出機構(分行或辦事處)和縣級營業機構。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1)對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2)財政支農資金;(3)使用農業政策性貸款企業的存款。
4、制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條例》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一九九四年夏收前完成組建工作。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後,中國農業銀行轉變為國有商業銀行。
(三)組建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
1、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為獨立法人,其資本金由財政部核撥。
2、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的業務是為大型機電成套設備進出口提供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為中國銀行的成套機電產品出口信貸辦理貼息及出口信用擔保,不辦理商業銀行業務。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專項資金和對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等。
3、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只設總行,不設營業性分支機構,信貸業務由中國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代理。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可在個別大城市設派出機構(辦事處或代表處),負責調查統計,監督代理業務等事宜。
4、制訂《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條例》和《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章程》。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從一九九四年開始運作。
(四)政策性銀行要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和其他人員組成。監事會受國務院委託,對政策性銀行的經營方針及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政策性銀行行長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評價和記錄,提出任免、獎懲的建議。
三、把國家專業銀行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
(一)在政策性業務分離出去之後,現國家各專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要儘快轉變為國有商業銀行,按現代商業銀行經營機制運行。第一,貫徹執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原則;第二,國有商業銀行總行要強化集中管理,提高統一調度資金的能力,全行統一核算,分行之間不允許有市場交易行為;第三,一般只允許總行從中央銀行融資,總行對本行資產的流動性及支付能力負全部責任;第四,國有商業銀行中的國有資產產權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規管理。
允許國有商業銀行之間有業務交叉,開展競爭。國有商業銀行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並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管。
國有商業銀行總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中國人民銀行、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和其他人員組成。監事會受國務院委託,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國有商業銀行行長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提出任免、獎懲的建議。
國有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國有商業銀行對保險業、信託業和證券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一定比例,並要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從其資本額中扣除;在人、財、物等方面要與保險業、信託業的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國有商業銀行的分行、支行沒有投資權。
(二)我國商業銀行體系包括;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合作銀行等。所有商業銀行都要按國家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完善和發展。
(三)積極穩妥地發展合作銀行體系。合作銀行體系主要包括兩部分:城市合作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其主要任務是為中小企業、農業和發展地區經濟服務。
1、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試辦城市合作銀行。城市合作銀行只設市行和基層行兩級,均為獨立法人。要制訂《城市合作銀行條例》,並按此組建和改建城市合作銀行。試辦城市合作銀行,要分期分批進行,防止一哄而起。
2、有步驟地組建農村合作銀行。根據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在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的基礎上,有步驟地組建農村合作銀行。要制訂《農村合作銀行條例》,並先將農村信用社聯社從中國農業銀行中獨立出來,辦成基層信用社的聯合組織。農村合作銀行目前只在縣(含縣)以下地區組建。國有商業銀行可以按《農村合作銀行條例》向農村合作銀行參股,但不能改變農村合作銀行的集體合作金融性質。
3、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屬於金融機構,不得辦理存、貸款業務,要真正辦成社區內的資金互助組織。對目前已辦理存、放款業務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經整頓驗收合格後,可轉變為農村信用合作社。
(四)根據對等互惠的原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有計畫、有步驟地引進外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經營活動。
(五)逐步統一中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中資金融機構與外資、合資金融機構的所得稅稅率。金融機構的所得稅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
(六)金融機構經營不善,允許破產,但債權債務要儘可能實現平穩轉移。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四、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
(一)完善貨幣市場。
1、嚴格管理貨幣市場,明確界定和規範進入市場的主體的資格及其行為,防止資金從貨幣市場流向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
2、所有金融機構均可在票據交換時相互拆借清算頭寸資金。凡向人民銀行借款的銀行(包括所屬分支機構),拆出資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天;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向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拆出資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天。凡不向人民銀行借款的銀行拆出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不受上述限制,但要逐漸過渡到通過票據進行。
3、中國人民銀行要制定存、貸款利率的上下限,進一步理順存款利率、貸款利率和有價證券利率之間的關係;各類利率要反映期限、成本、風險的區別,保持合理利差;逐步形成以中央銀行利率為基礎的市場利率體系。
4、人民銀行要嚴格監管金融機構之間的融資活動,對違反有關規定者要依法查處。
(二)完善證券市場。
1、完善國債市場,為人民銀行開展公開市場業務創造條件。財政部停止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財政預算先支後收的頭寸短缺靠短期國債解決,財政赤字通過發行國債彌補。政策性銀行可按照核定的數額,面向社會發行國家擔保債券,用於經濟結構的調整。郵政儲蓄、社會保障基金節餘和各金融機構的資金中,要保有一定比例的國債,全國性商業銀行可以以此作為抵押向人民銀行融通資金。
2、調整金融債券發行對象,金融債券停止向個人發行。人民銀行只對全國性商業銀行持有的金融債券辦理抵押貸款業務。
3、完善股票市場,在企業股份制改造的基礎上規範股票的發行和上市;完善對證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統的管理;創造條件逐步統一法人股與個人股市場、A股與B股市場。
五、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協調外匯政策與貨幣政策
外匯管理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期目標是實現人民幣可兌換。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並參照國際上的成功經驗,近期實施的改革措施是:
(一)一九九四年實現匯率並軌,建立以市場匯率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
(二)取消外匯留成,實行結匯和售匯制。
(三)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可兌換。
(四)嚴格管理和審批資本項下的外匯流出和流入。
(五)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外匯指定銀行為市場的交易主體。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巨觀經濟調控的要求,適時吞吐外匯,平抑匯價。
(六)停止發行並逐步收回外匯兌換券。嚴格禁止外幣標價、結算和流通。
(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管理國家外匯儲備,根據外匯儲備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原則,完善外匯儲備的經營機制。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六、正確引導非銀行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要明確規定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數額、管理人員素質標準及業務範圍,並嚴格審批,加強管理。要適當發展各類專業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
(一)保險體制改革要堅持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的原則,堅持政企分開。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要分別核算,把保險公司辦成真正的保險企業,實現平等有序的競爭。保險業要逐步實行人身險和非人身險分別經營;發展一些全國性、區域性、專業性的保險公司;成立再保險公司;採取多種形式逐步發展農村保險事業。要適當擴大保險企業資金運用的範圍和自主權,適當提高保險總準備金率,以增強保險企業的經濟實力。要建立保險同業公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二)信託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接受長期的、大額的企業信託和委託存款,其業務是辦理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證券買賣、融資租賃、代理和諮詢業務。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主要通過發行商業票據為企業融通短期資金。
(四)證券公司不得從事證券投資之外的投資,進入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證券公司要加以區分,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在內部要嚴格分離。
七、加強金融業的基礎建設,建立現代化的金融管理體系
(一)加快會計、結算制度改革。金融機構要按照國際通用的會計準則,改革記帳基礎、科目設定和會計核算體系,改革統計監測體系。要建設現代化支付系統,實現結算工具票據化,擴大信用卡、商業匯票、支票、銀行本票等支付工具的使用對象和範圍,增強票據使用的靈活性、流動性和安全性,減少現金使用。
(二)加快金融電子化建設。要加快人民銀行衛星通訊網路的建設,推廣計算機的運用和開發,實現聯行清算、信貸儲蓄、信息統計、業務處理和辦公的自動化。金融電子化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別實施。
(三)加強金融隊伍建設。要更新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加速培養現代化金融人才;要實行適合金融系統特點的幹部人事制度和勞動工資制度,建立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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